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足玖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35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西山北路619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33426324L。
法定代表人:李远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足玖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林萌村18号2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Q0C9R.
法定代表人:王颖,职务执行董事。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金足玖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13民初179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工程款90000元;2.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算至还清款时止按月利率1.5%计算);3.受理费1025元。本院于同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金足玖福置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市金足玖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现场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情况。经调查,1.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财付通,未实际冻结到金额;2.申请执行人在财产线索中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系小产权房屋,无法进行查封、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4月11日电话确认并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李 智
审 判 员  姚成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力
书 记 员  李天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1352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33426324L。
被执行人:重庆市金足玖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Q0C9R。
本院在执行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足玖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智
审判员姚成福
审判员涂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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