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远盛租赁站与**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4229号
原告:九龙坡区***远盛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13号8-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HJGB31。
经营者:刘大文。
委托代理人:梁皓然,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西山北路619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33426324L。
法定代表人:李远宁。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龙坡区***远盛租赁站诉被告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龙坡区***远盛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远盛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远盛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九龙坡区***远盛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董少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魏薪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