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峻林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高玉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2民初3895号
原告:***,
原告:**强,
原告:***,
被告:高玉山,
被告:潍坊峻林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南路**齐鲁创智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065933135Q。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强、***与被告高玉山、潍坊峻林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强、***负担。
审判员*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