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公安局、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30民初2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公安局,住址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格萨尔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明霞路4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1181983XJ(6-2)。
法定代表人:严能,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公安局、被告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鲜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