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14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FNAG61。

法定代表人:罗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江,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明霞路****信用代码:9151090371181983XJ。

法定代表人:严能。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赣0104民初1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款235252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并于2020年6月12日分别执行冻结被申请人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账号22×××89存款2343170.79元,实际冻结金额为3590.4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城南支行账号51×××80-1存款2352528元,实际冻结金额为8807.3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遂宁市南津支行账号23×××12存款2343720.62元,实际冻结金额为549.83元。现申请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并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于被申请人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账号22×××89存款2343170.79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城南支行账号51×××80-1存款2352528元、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遂宁市南津支行账号23×××12存款2343720.62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殷奋进

人民陪审员  熊友根

人民陪审员  刘金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