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财、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21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财,男,1991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明霞路4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1181983XJ。
法定代表人:严能。
被执行人:张培羲,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财与被执行人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培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92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财赔偿款126471.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921执8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良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旷国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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