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141号之一
原告: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FNAG61。
法定代表人:罗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江,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女,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沈茂林,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汉族,1992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上述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冬,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明霞路****信用代码:9151090371181983XJ。
法定代表人:严能。
被告: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DE5X18T。
法定代表人:沈茂林。
原告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茂林、***、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被其股东沈茂林、***、***、***注销,诉讼主体资格消灭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仅列被告***、***、沈茂林、***、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君诚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殷奋进
人民陪审员 熊友根
人民陪审员 刘金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施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