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141号之二
原告: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FNAG61。
法定代表人:罗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江,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女,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沈茂林,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汉族,1992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上述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冬,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明霞路****信用代码:9151090371181983XJ。
法定代表人:严能。
原告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茂林、***、遂宁市发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810元,由原告江西德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1281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殷奋进
人民陪审员 熊友根
人民陪审员 刘金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