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船山区红旗租赁站、四川富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21民初671号
原告:船山区红旗租赁站,住所:遂宁市船山区南强街道办事处桐子垭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0MA62X5X462。
负责人:周素坤,女,194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公民身份号码:
510902194804196302。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富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上路邻邮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65387692E。
法定代表人:李文均。
原告船山区红旗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富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船山区红旗租赁站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船山区红旗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1元,由船山区红旗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蒋 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禹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