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45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开发区长江东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

法定代表人:倪宣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中英,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区大庆东路友谊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674215562。

被告: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阳区老汉沙公路(磨山口)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257883846。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孟凡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