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银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654号
原告: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老汉沙公路(磨山口)特7号。
法定代表人:吴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莲,湖北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41栋。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当场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计2533元,由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迎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宵
书记员高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