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9005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潜江市上都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武汉华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潜江市上都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世 平
审判员 董文博审判员刘雨翔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王 斌
书记员 张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