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财保140号
申请人:重庆**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石林村9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135922509345。
法定代表人:胡正万,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永兴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安德镇永兴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2025051708。
法定代表人:黄贤中,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永兴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6766984B。
负责人:李旭升,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永兴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永兴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永兴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永兴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银行存款903007.26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重庆**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已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额为903007.26元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的诉前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钟宇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