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永兴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永兴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永兴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安得镇永兴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2025051708。
法定代表人:黄贤中,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5913901E。
法定代表人:罗廷道,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永兴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7)渝仲字第102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永兴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工程款1,418,575.20元及违约金、仲裁费31,60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以(2018)渝0101破申18号民事裁定受理对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权利人四川省永兴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向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主张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418,575.20元及违约金、仲裁费31,602元,权利人四川省永兴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向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主张债权,本案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措施。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2执64号[权利人四川省永兴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据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渝仲字第1026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案件]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瑞武
审判员  熊 峰
审判员  幸川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