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盛弘恒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982民初36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盛弘恒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4元,减半收取6082元,由原告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爱华
书记员  阮钰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