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民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91财保4号
申请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59,894.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人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70×××05的银行账户。 上列保全标的总限额为人民币6,259,894.91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郑健
书记员  王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