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91财保4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鄂0191财保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59,894.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70×××05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健
书记员  王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