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开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279号
申请人:***开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长松村段家咀**21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2466614X2。
法定代表人:李晓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童志敏,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55148687C。
法定代表人:彭华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开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813.87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新基业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XX支行4205××××0315账户或华夏银行武汉XX支行1116××××6860的存款人民币81387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