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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鸡场与北京市平谷区***镇西双营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5982号
原告:北京***养鸡场,经营场所北京市平谷区***镇西双营村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7MA00N5E13G.
经营者:***,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山(***之夫),1957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西双营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西双营村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7783981430U。
法定代表人:胡凤茹,村主任。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西双营村经济合作社,地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西双营村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10117051406924F。
合作社社长:胡凤茹。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芝,女,北京市平谷区***镇西双营村民委员会干部。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星,北京市平谷区***镇西双营村民委员会干部。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机构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6696329831E。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波,男,1970年3月6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69640807X。
法定代表人:刘东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雪丽,女,1985年1月2日出生,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宽,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养鸡场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西双营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镇西双营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李晓明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