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都锦绣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特139号
申请人: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旧城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雪丽,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宽,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申请人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绿都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锦绣绿都公司称,撤销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平劳人仲字【2021】806号裁决书第二条。事实和理由:***调整岗位后不服从岗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计算有误,应该是11880元。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
***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锦绣绿都公司的申请请求。锦绣绿都公司所说的没有其他工作岗位不是事实,有其他的岗位可以给***调整。
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10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21】806号裁决:一、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起三日内,支付***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至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期间工资共计二千五百二十八元七角四分;二、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起三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万二千零一十二元七角二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锦绣绿都公司称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补偿金,且仲裁裁决计算的经济补偿金金额有误。本院认为,锦绣绿都公司就其上述主张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该项理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综上,锦绣绿都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平劳人仲字[2021]80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 淼
审 判 员  刘 茵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雯雯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