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都锦绣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与北京绿都锦绣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7民初3158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都锦绣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旧城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绿都锦绣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农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绿都农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都农林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延时加班费56340元;2.判令绿都农林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12480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6日***入职绿都农林公司,岗位为警卫加中控员,每月工资2640元。2022年1月24日***离职。***工作期间无节假日、休息日,每日工作时间12个小时。但绿都农林公司从未给予***经济补偿,只是每月发放基本工资。2022年4月6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22]第875号裁决书,驳回了***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提起本次诉讼。 绿都农林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2019年8月6日至2022年1月23日***在绿都农林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在警卫室值班,值班一次24小时,再休息24小时。值班与上班不同,绿都农林公司在警卫室设置了床铺、安装了电视,***可随时休息。***不存在延时加班和周六日加班情况,其诉请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8月6日***与绿都农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入职绿都农林公司,岗位为林地管护岗,实行标准工时制,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月工资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后,***在绿都农林公司始终担任警卫一职。2021年1月21日绿都农林公司获得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对林地管护岗实行有效期为1年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1年8月6日***与绿都农林公司续签1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月工资标准仍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1月17日绿都农林公司再次获得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对林地管护岗实行有效期为1年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绿都农林公司实际工作至2022年1月23日,2022年1月24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绿都农林公司向***支付工资至2022年1月。2022年2月7日***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绿都农林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延时加班费56340元和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周六日加班费12480元。2022年4月6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22]第875号裁决书,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另查一,***所在岗位为两人轮班,早8点接班,早期按工作24小时休24小时出勤,自2020年2月开始改为工作48小时休48小时。绿都农林公司负责在岗职工的早中晚三餐,***在岗时均从食堂打饭后返回警卫室食用,绿都农林公司未规定用餐时间。绿都农林公司在警卫室设置了床铺、安装了电视,中控室设置在警卫室内,中控工作属于警卫的工作职责。 另查二,***称绿都农林公司从未规定其白天不能休息,但其实际上白天从未休息过;夏季早晨4点30分、冬季早晨5点其起床开始打扫门前及庭院卫生等;每日下午5点30分员工下班,行人通道电动门约在夜间11点至12点左右锁门;其日常工作不仅包含警卫职责,还包括垃圾分类、清运和打扫院子、公共电瓶车充电、中控室防火等,偶尔还负责擦玻璃和摘菜。 本院认为,本案中***所在岗位为警卫,***的岗位轮班情况,其每周至少可休息3天。***每班工作时间虽长,但系工作性质所需,工作强度不大,且夜间只负责值守,与白天工作不同。此外,绿都农林公司对其就餐时间并无硬性规定,又在警卫室为其提供了床铺、安装了电视,***可以安排自己的休息时间,其并不需在全部工作时间内实际提供劳动。故此,应当认定***总体工作时间在法定标准工时范围内,其主**时加班费和周六日加班费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井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