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都锦绣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绿都锦绣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7民初3231号 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怀柔区******科技开发区五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紫月路18号院1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965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北京绿都锦绣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旧城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6964080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绿都锦绣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峰建设公司)与被告北京绿都锦绣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锦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峰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绿都锦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峰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3%质保金405467.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了被告的“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国企综合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项目坐落在北京市平谷区,在施工期间原告始终秉持着积极的态度完成该项目。2020年1月6日,三方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核,经委托单位绿都锦绣公司、施工单位建峰建设公司、审核单位北京博陆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方盖章确认,最终审定金额135577.34元。被告于2021年12月27日变更为现名称。该项目的质保期已过,被告未向原告支付3%的质保金。故诉至法院。 绿都锦绣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辩称:原告主张计算的质保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就工程造价款对接调整一事没有达成一致,不能确定原告尚欠工程款的数额,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无从谈起。国家规定增值税在2019年4月由10%调整至9%,原告结算报告中计算税率全部按照10%计算,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而且对降税事实原告也认可,曾向被告发出说明,按照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2019年之后向被告收取工程款应该按照9%计算。原告2019年6月之后出具的票据是按照9%,但是主张数额是按照10%,多收了我方97953.99元的税金,如果将多收的税金返还,我方同意支付质保金。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发包人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绿都公司)与承包人建峰建设公司就锦绣绿都公司国企综合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承包范围:拆除原有外围护结构及室内隔墙、隔断、吊顶天棚及地面等。新做外围护结构、室内二次结构、整体装饰装修以及配套给排水、采暖、消防、通风、电气、弱电、室外工程,以及夹芯板屋顶的更新。工期: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2日。签约合同价12586486.75元。17.3工程进度付款: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四份,承包人于次月5日前上报当月进度付款申请,监理及咨询单位审核后,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建设单位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后停止付款,待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19.7.1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该条例未规定的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涉案工程款支付先由建峰建设公司向锦绣绿都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1月9日建峰建设公司出具含税10%发票三张,价税合计金额共2740634.49元;2019年5月24日建峰建设公司出具含税9%发票三张,价税合计金额2479263.19元;2019年6月27日建峰建设公司出具含税9%发票四张,价税合计金额3516020元;2019年7月26日建峰建设公司出具含税9%发票两张,价税合计金额1333271元;2020年1月20日建峰建设公司出具含税9%发票四张,价税合计金额3040921.34元。锦绣绿都公司按照以上发票载明的金额付款,共计支付工程款13110110.02元。 2020年1月6日,委托单位锦绣绿都公司、施工单位建峰建设公司、审核单位北京博陆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审定金额13515577.34元。2020年1月21日,建峰建设公司向锦绣绿都公司出具关于税金调整的说明,内容:锦绣绿都公司国企综合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结算价款为13515577.34元。该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因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141号)文件精神,我方同意春节后友好协商工程结算的税金调整。 另查,2019年3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京建发〔2019〕141号《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载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三、实施时间(一)2019年4月1日(含)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二)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27日,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绿都锦绣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绿都锦绣公司与建峰建设公司于2018年4月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现约定的两年质保期已过,绿都锦绣公司应支付建峰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但双方对剩余工程款的数额存在争议。鉴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3月27日发布《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载明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建峰建设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在涉案工程审核结算后向绿都锦绣公司出具关于税金调整的说明,同意协商调整,故本院认定工程结算应按照9%的税率计价。绿都锦绣公司结算价包含的10%的税率差额与部分剩余工程款相折抵,建峰建设公司尚欠工程款数额应计算为307513.33元。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项的数额存在争议,此争议因建峰建设公司出具同意调整税金的说明后实际未予调整这一事实引起,故对建峰建设公司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绿都锦绣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07513.33元; 二、驳回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1元,由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35元(已交纳),被告北京绿都锦绣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56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晓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