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7118号
原告:山东润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3479X2。
法定代表人:孙逢,总经理。
被告:国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71695280G。
法定代表人:汪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媛,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润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源工程公司)与被告国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兆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逢、被告国兆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5095.49元及质保金144845.31元;2.工程款利息损失以145095.4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以年利率4.8%计算至2020年8月,共计22424.86元。质保金利息损失以144845.3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以年利率4.8%计算至2020年8月,共计7107.58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润源工程公司当庭变更工程款利息计息方式为以145095.4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以年利率按4.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变更质保金利息计息方式为以144845.3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以年利率按4.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润源工程公司和国兆市政公司2017年3月28日签订了《祥泰城X4地块景观工程操场面层工程施工合同》,并因工程变更于2017年8月21日和2017年9月30日分别签订了《祥泰城X4地块景观工程操场面层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祥泰城X4地块景观工程操场面层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2017年8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于2017年9月1日投入使用。双方于2019年1月18日办理结算,结算总额2896906.20元。按合同约定,2017年9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付结算额的95%,即2752060.89元(5%的质保金144845.31元),截止2019年7月14日,国兆市政公司累计仅付2396965.4元。后经双方协商,与2019年7月15日双方签订了付款协议,约定自2020年5月1日前支付完成所有欠付工程款,而国兆市政分7次共支付210000.00元后,以公司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额。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国兆市政公司辩称,国兆市政公司对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但对利息起算时间及支付标准有异议,双方结算时间为2019年1月19日,在此之前并不具备付款条件,因此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9年1月20日起。关于质保金利息起算时间,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后两年,即应为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返还方式为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故质保金利息应自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其次,因为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并未进行约定,利息计算标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及现行规定,应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润源工程公司和国兆市政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2017年8月21日和2017年9月30日分别签订了《祥泰城X4地块景观工程操场面层工程施工合同》、《祥泰城X4地块景观工程操场面层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祥泰城X4地块景观工程操场面层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三份合同,上述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润源工程公司已于2017年8月30日施工完成,同日国兆市政公司验收合格,2017年9月1日投入使用。
2.润源工程公司和国兆市政公司均认可双方于2019年1月19日进行了工程结算,祥泰城X4地块景观工程操场场面层总工程款审定为2896906.2元,截止2019年2月2日国兆市政公司共计付款2396965.4元。2019年7月15日,双方经协商达成的《付款协议》约定,自2019年7月起,国兆市政公司每月向润源工程公司支付3万元以上(含3万元),于2020年5月1日前支付完成所有欠付工程款。国兆市政公司依照《付款协议》自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1月15日共计付款210000元。以上已付工程款金额为2606965.4元,尚有145095.49元工程款及总工程款5%的质保金144845.31元未支付给润源工程公司。
本院认为,润源工程公司与国兆市政公司签订的《祥泰城X4地块景观工程操场面层工程施工合同》、《祥泰城X4地块景观工程操场面层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祥泰城X4地块景观工程操场面层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付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协议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润源工程公司和国兆市政公司对于欠付工程款145095.49元及质保金数额144845.31元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为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关于质保金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双方合同中约定“质保金质保两年,待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一个月内无息付清质保金”,涉案建设工程于2017年9月1日投入使用,质保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因双方约定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质保金,故质保金利息损失应以144845.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剩余工程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国兆市政公司自认自工程结算之日的第二日即2019年1月20日起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工程款利息损失应以145095.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对润源工程公司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润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44845.31元及质保金利息损失(以144845.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国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润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095.49元及工程款利息损失(以145095.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山东润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国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姬 广 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戚珂欣书记员王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