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远创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腾远创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范集中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03民初3497号 原告:江苏腾远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锦江花苑2幢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万,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范集中学,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副校长。 原告江苏腾远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远创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范集中学(以下简称范集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远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万、被告范集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远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11300元及利息5822.18元(以411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10日为5822.1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1日,被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和原告就HAZC-2019060435-001号淮安市范集中学笔记本电脑采购项目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合同价款为914000元,供货完毕且验收合格一年后付至合同价的50%,再12个月后付至合同价的9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2019年9月2日,全部设备通过了被告组织的验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淮安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在2020年12月24日和2021年2月10日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00元和107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第一笔支付后再过12个月后应支付货款411300元,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庭判决支持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范集中学辩称,我方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因被告学校区划调整,学校需要向上级部门申请资金,资金一直没有申请下来。被告近期会继续申请资金,争取近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希望原告放弃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和原告就HAZC-2019060435-001号淮安市范集中学笔记本电脑采购项目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交付200台联想便携式笔记本电脑,每台单价4570元,合同总价款为914000元。付款方式为: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一年后付至合同价的50%,再12个月后付至合同价的9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2019年9月2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2019年9月20日全部设备通过了被告组织的验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淮安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在2020年12月24日和2021年2月10日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00元和107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第一笔支付后再过12个月后应支付货款411300元,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公告、验收单、发票,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笔记本电脑销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应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范集中学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支付所欠货款及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市范集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腾远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1300元(以411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7元,减半收取3778.5元(原告已预交3778.5元),由被告淮安市范集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单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腾远创商贸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14;被告淮安市范集中学缴费帐号:62×××72;) 审 判 员  祝 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双 附页——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对价。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同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