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1391行初2号
原告:临沂康贝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九庄村中心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湖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尤伟生,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刚、**,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钟声,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临沂康贝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作出的工伤行政认定行为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康贝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康贝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咸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