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所思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泉州万众勘测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福建所思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582民初3938号
原告:泉州万众勘测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街道成功路931号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3NH8N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所思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金兰路2号(金域兰湾B区)5幢1层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70678838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泉州万众勘测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与被告福建所思达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万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测量款1703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原告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上看,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本院并非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为宁德市金兰路2号,本案应移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何俊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