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7988号
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海工业园15号(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2022年12月20日,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