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69号
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海工业园15路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5184942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海口镇人民政府办公楼316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2Y57WD87。
负责人:***,经理。
被告: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60674681H。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百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百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