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5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海工业园路15号(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中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4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中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中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3元,减半收取1336.5元,由武汉中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房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