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7045号
原告:武汉万可强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企业总部23栋4楼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海工业园路15号(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超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武湖村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万可强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超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万可强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万可强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