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石建材有限公司、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2519号之一 原告:***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葛岭镇葛岭村濑下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66551198W。 法定代表人:谢淑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0360604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福州古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东岭路333号海峡奥体中心主体育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81620809G。 法定代表人:游易楚,董事长。 原告***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古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古厝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石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计2644元,由***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