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2903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石音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