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2903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至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石音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