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8305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游易楚。 被告:***,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李在意,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与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李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