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7477号
原告:***华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3#楼8层15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00014NT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新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036060403。
法定代表人:游易楚。
被告:***,男,汉族,1955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3日
待裁事项:准许撤诉
裁决理由:原告以被告已与原告协商同意归还讼争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利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659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329.5元,由原告***华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