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民初1738号
原告:**,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顺城区,现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6甲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以,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街锦绣澜湾C区19#楼4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卓华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原告**465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