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5民初2577号
原告: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33号自编3号楼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WDC9L。
法定代表人:谢军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修贤,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良,系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南海万达广场南1栋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TFF065。
法定代表人:陈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炳华,系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衍雄,系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开发区第一区单体小住宅区D08.D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1896D。
法定代表人:吴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华,系第三人的员工。
原告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下简称“八方公司”)诉被告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红阳公司”)、第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永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良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衍雄、胡炳华,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调解期,本院予以准许,审限已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实为加工承揽费用,下同)1006260元(不含531栋模板租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进场运费18350元(不含531栋模板进场运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结构更改收费20878元(不含531栋模板更改收费);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模板遗失、损坏的赔偿金68237元(计算明细详见后附“高明532#-533#楼结算单”,包括K板损坏52338元及补料15899元,不含531栋模板遗失、损坏的赔偿金);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210.76元(其中532栋应付至80%的租金自2017年8月5日起计,剩余20%的租金自2017年12月14日起计;533栋应付至80%的租金自2017年9月10日起计,剩余20%的租金自2018年1月29日起计,均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均计至被告及第三人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2月5日为88210.76元,不含531栋承揽费用的违约金);6.判令被告、第三人履行约定的配合退场义务,清理532、533栋的模板和配件、分类、清点(与原告共同清点)及打包模板和配件,并对与原告交付时数量对比缺少的或非正常损坏的模板和配件按材料清单价格承担赔偿责任,且承担退场运费;7.判令被告支付租赁期(租赁期:7*24=168天)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模板实际退场完毕之日止的超期租金(其中532栋自2017年11月10日起计、533栋自2017年12月27日起计,均暂计至2018年2月5日,532栋超期租金为383757元,533栋超期租金为180686元);8.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9.判令第三人对第1-8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10.判令被告、第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0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高明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项目铝合金模板材料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中红阳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依法享有的项目铝全金模板配套材料的使用权出租给第三人使用。2017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高明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项目铝合金模板材料租赁合同》(下简称“八方合同”)。八方合同主要约定有:1.由原告将项目铝合金模板配套材料的使用权出租给被告用于“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一期三区二标”工程:工程涉及的531栋、532栋及533栋楼宇模板;2.双方确认交货周期为自原告收到被告预付款之日起40天完成第一栋(531栋)的模板生产,以后每增加15天完成1栋楼,春节期间扣除20天的计工期;3.交货运费由被告支付双方应在合同签订一周内完成项目图纸深化分析与项目结构确认,并由被告方支付定金、通知进场时间;4.如果因结构确认,或定金支付影响,货期顺延;项目结构更改收费标准:图纸会审确定后的设计变更,原告按变更部分产生的模板展开面积650元/平方米收取费用;5.模板租赁单价为15.5元/平方米,合同最终金额以实际供货为准,暂定金额为2399400元,其中金额明细为531栋的租赁总价799800元;532栋租赁总价799800元;533栋租赁总价799800元;上述单价不含退场及清理铝合金模板运输费用,退场运费由被告承担;6.双方签字确认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材料租赁费用的30%;首十层完成后的一个月内,被告支付至合同实际出货材料租赁总费用的80%;封顶之后的10天内,被告支付至合同实际出货材料租赁总费用的100%。7.模板材料租赁总工期为:租赁层数*7天/层,春节期间除外(起租日自铝模板货到工地现场日起算),超出租赁期按合同规定另行计算租金;8.结算方式:被告收到原告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7天内进行核实。结算付款期限为主体结构封顶后40日。如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需按尾款每延迟1日万分之七付利息。八方合同签署后,原告及被告依约开始履行合同。
2017年2月22日,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首期款719820元。但是,被告、第三人多次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包括:核心筒及部分窗洞、门洞、增加板下挂梁、挂梁及其他等等。2017年4月10日,原告将最后一次变更的底图发送给被告,要求依约确认。但被告一直不予确认。由于被告未及时确认图纸,货期被迫顺延、最终:1.2017年4月22日,531栋完成模板生产并交货;2.5月25日,532栋完成模板生产并交货;2017年7月5日,首十层完成,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至合同实际出货材料租赁总费用的80%。2017年11月4日,封顶,被告又未依约付至合同实际出货材料租赁总费用的100%。3.6月11日533栋完成模板生产并交货;2017年8月10日,首十层完成,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合同实际出货材料租赁总费用的80%。2017年12月19日,封顶,被告又未依约付合同实际出货材料租赁总费用的100%。在531、532、533栋封顶后,被告拒绝依约对模板清理、分类,也拒绝依约通知及派人确认退场方案及清点数量及打包模板及配套材料,导致原告至今未能退场。鉴于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在租期届满前收回模板,故应当依据八方合同的第二条第5款第1项(超出租赁期按租赁单价÷7天/层×每层平方米数×天数,计算铝膜板租金,但是如果租赁期超期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租金,超出一个月的按实际超出一个月以外天数计算铝膜板租金,支付超期租金。被告称,其与第三人签署的中红阳合同与八方合同内容一致(仅合同价格、付至合同实际出货材料用途总费用的80%的时间节点等两处不同),其上述违约行为均是由于第三人未能履行中红阳合同义务直接导致。2017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到期工程款(包括租金、进场运费、补板、遗失或损坏模板的赔偿费用等),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被告虽与原告签订合同,但是实际履行者为第三人,第三人作为加工承揽物实际使用人,以及本案合同内容(包括确认、变更图纸;接收、退还模板;付款;协助退场等等)的具体履行者,实际是第三人违反与中红阳公司(实际也是与原告协议)的合同,从而直接造成本案纠纷的发生,导致被告对原告违约,因此,第三人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故其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明确被告于2018年3月7日支付了租金683328元,故原告请求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实为加工承揽费用)322932元”;第5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以下违约金(以下违约金标准均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532栋应付至80%的租金本金341868元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8月5日起计至2018年3月7日止,剩余20%的租金本金145452元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12月14日起计至被告及第三人实际付清之日止;533栋应付至80%的租金本金367164元的违约金分两段计算①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9月10日起计至2018年3月7日止按本金367164元计违约金。②2018年3月8日起至被告及第三人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25707元计违约金;剩余20%的租金本金151776元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1月29日起计至被告及第三人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标准均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
被告中红阳辩称,一、案涉项目未进行结算,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十条第4、1)项的约定,项目完工后乙方(原告)应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但原告至今没有提交结算报告,具体欠款应以双方对数后确认的金额为准。因此,原告诉请所述金额与事实不符。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88210.76元没有依据,1.如前所述,原告所称的欠款金额与实际不符;2.被告没有恶意拖欠原告款项,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第十条第4项约定,双方结算方式为先由原告出具《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因原告没有及时提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可见,系原告的原因导致双方没有结算,原告不能因此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三、对原告主张的超期租金180686元没有依据。1.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第5.1)项约定,该条款约定的是若因工期延误而继续使用原告的模板时,超期一个月的,需要支付超期租金。本案项目施工完成后已通知原告并全部拆除模板,并没有延期使用。2.模板拆除后,按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接下来应进行“模板退场处理“。本案因第三人及原告配合等原因导致模板延期退场,协调退场期间不属于工期延误而继续使用,不应计算租金,更不应计算超期租金。3.退一步而言,如果因延期模板延期退场给原告造成损失,这属于扩大损失,因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该扩大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四、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依据。因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依据,且要求的金额过高。五、本案实际施工人为第三人永盛公司,施工过程原告也是直接与第三人永盛公司交接,施工过程产生的延误、材料损坏、未及时办理退场等与被告无关,应由原告及第三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六、原告延期交付模板,给第三人永盛公司和被告造成损失,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应冲减原告应收款。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第二条2项、第九条第3.1)项约定,原告逾期交付的,应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根据合同第二条1项约定,原告应于收到预付款之日起40天完成第一栋模板生产,以后每增加15天完成一栋楼。被告于2017年2月22日支付首期款719820元,按约定,原告应分别于2017年4月3日、2017年4月18日、2017年5月3日前完成。但根据原告诉状所述,原告实际上分别于2017年4月22日、2017年5月25日、2017年6月11日前完成交货,逾期时间分别为18天、37天、39天,共逾期94天,则原告应支付违约金94000元并相应扣减原告的应收款。
第三人永盛公司辩称,1.第三人主要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第三人业务均是与被告对接,第三人所有的资料均是与被告之间;2.工程材料款的预算已经核对完毕,已经支付了80%的款项,剩下的20%需要等退场后才能支付,铝模清退延迟是因为对方的过错;3.对方存在延期供货的情况,并且导致工程存在延误,并针对相应的延期导致的损失第三人保留追究的权利,并且就该延期供货一事,第三人也被处罚了相应的款项,被处罚的相应的款项也应当由对方承担;4.铝模清退事宜也应当按照上次三方约定,先对无异议的进行清退,有异议的后期大家协商后再行清退,第三人与2018年4月17日三方均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到场清退,对已经清点的铁件无异议,有剩余的打包好的铝模,因为原告认为第三人打包得不好,原告拆了自己打包,剩下一部分没有打包的,根据当天的要求,由第三人重新打包好再进行第二次的清点,第三人是在2018年4月28日左右已经完全打包好并通知原告到场进行第二次清点。根据被告的代表徐工,三方约定2018年5月5日进行第二次清点,但是5月4日左右收到被告提供的原告发函给被告的一份函件,函件内称原告不会到场进行第二次清点,清点工作就中止了。第三人认为关于上次庭审三方约定,原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所有的拖延清退工作均是由原告造成的。
本案原被告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将结合案情予以认定。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7年1月20日,第三人永盛公司(甲方、需方)与被告中红阳公司(乙方、供方)签订《高明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项目铝合金模板材料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中红阳公司为永盛公司所承接的工程地点在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工程名称为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一期三区二标出租铝合金模板配套材料。永盛公司所租赁的全部材料只限于该工程使用,所有权归中红阳公司,未经中红阳公司同意不得运出工地以外使用。中红阳公司自收到永盛公司预付款之日起40天完成第一栋的模板生产,以后每增加15天完成一栋楼,春节期间扣除20天的计工期。材料进场前期时间包括永盛公司的图纸深化设计、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工厂预拼装、检查整改等工序,进场时间即货到施工现场时间。双方在合同签订一周内完成项目图纸深化分析与项目结构确认,并永盛公司支付定金,进场时间以永盛公司通知为准,但永盛公司不得提前于合同交货周期。中红阳每延期一天供货,应向永盛公司支付延期费用1000元/天/栋。如果因结构确认,或定金支付影响,货期顺延。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内永盛公司到中红阳公司提货,中红阳公司负责打包装车,运费由永盛公司支付。材料系统为铝模系统即对拉杆系统,铝合金模板体系标准配置见附件一《铝合金模板系统配置标准》,以中红阳公司出货到施工现场,永盛公司签收的材料清单为准,具体以附件形式体现。中红阳公司铝合金模板租赁时,按完整一套铝合金模板及三套铝模支顶等所有配件租赁给永盛公司。模板材料租赁时限:结合本合同项目实际情况,总工期为租赁层数×7天/层,春节期间除外,(起租日自铝模板货到工地现场日起算)。超出租赁期按租赁单价÷7天/层×每层平方数×天数,计算铝模板租金,但是如果租赁期超期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租金,超出一个月的按实际超出一个月以外天数计算铝模板租金。如遇建设单位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工期严重延期的,双方协商解决。租赁材料只限于合同内项目使用。模板租赁单价为16元/平方米。暂定合同金额为2649600元,最终金额以实际供货为准。在合同金额明细中约定531号楼、532号楼、533号楼的供货面积均为2300平方米,使用楼层均为3-26楼,层数均为24层,总面积为均为55200平方米,租赁单价均为16元,租赁总价均为883200元,合同总金额为2649600元。本合同中涉及的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期内不受市场等因素影响。本单价不含退场及清理铝合金模板运输费用。合同结算面积依据双方确认的深化图纸与配模图纸混凝土接触面积核算,中途变更面积减少,不扣除结算面积,中途面积增加需增结算面积。上述租赁与销售单价包括铝合模板系统所必需的物料(铝合金模板、支撑系统、加固系统及相应杳标准配置配件)。最终图纸会审确定后,产生的图纸设计变更,中红阳公司将按变更部分产生的模板按展开面积650元/平方米收取损失赔偿费用,因此而造成的租赁产品延迟交付中红阳公司不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在出货到工地后,因永盛公司原因导致的结构更改需重新进行铝模板设计的,每栋按更改面积10平米内不另收费用;超过10平米的更改模板,中红阳公司按相应产生的模板展开面积650元/平方米另外收取费用。付款方式:当本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永盛公司支付本合同材料租赁总费用的30%并作为定金;首三层完成后的一个月内,永盛公司支付至本合同实际出货材料租赁总费用的80%;施工完成二十层后的10天内,双方重新核定租赁面积(含变更部分),永盛公司支付至本合同实际材料材料租赁总费用的100%,不留保修款。合同含多个楼栋的,按单个楼栋的进度申请付款。双方并约定质量标准。模板退场处理方式:铝合金模板施工项目封顶后30个工作日内,按出货清单归还租赁材料给中红阳公司:铝合金模板主体结构封顶后,永盛公司在拆模前10天通知中红阳公司,双方均派驻专人进行退场方案及数量的确认并清点模板及配套材料,永盛公司负责模板清理,模板和配件分类打包,协助中红阳进行退场工作,材料退场运输费用永盛公司负责。如模板及配件与交付永盛公司时数量对比缺少的或非正常损坏的材料,永盛公司按材料清单价格赔付给中红阳公司。永盛公司权责方面,永盛公司负责铝模板材料的出货安排与进场的签收;按合同按时进行合同款结算;在租赁产品运至现场后到产品运离现场前,永盛公司有保管租赁产品的责任,防止不当施工。施工过程中永盛公司有保护租赁产品的责任,如发生租赁产品损坏或遗失情况,永盛公司应按以下方式赔偿:1)在材料租赁使用过程中,因永盛公司和施工荒谬管理不到位丢失或因工人不当施工损坏而委托中红阳公司重新制作的模板,永盛公司再按中红阳公司出厂价格650元/平方米现金购买。租赁期间租赁产品的维修保养费用由永盛公司承担等。中红阳公司的权责包括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生产、制作和采购工程所需的铝合金模板、支撑和相关辅材。铝合金模板使用过程中,中红阳公司应及时解决因铝模材料质量所导致的问题,在接到永盛公司通知后不能及时解决而造成永盛公司工期延误的,每违约一次中红阳公司需向永盛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因永盛公司施工操作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关于违约责任,永盛公司逾期向中红阳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每天按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七向中红阳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中红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时永盛公司向中红阳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5%作违约金并承担所有运费、装卸等费用。提货延期,永盛公司逾期提货15日以上的,中红阳公司有权自逾期第1日起每天按未通知出货部分租赁货值的万分之七收取违约金,直至完成出货。另场地占用费按10元/平方米/日计算(按合同面积)。永盛公司在租赁材料使用与退还过程,因永盛公司原因造成的模板遗失、损坏,按附件二《赔偿单价》给予中红阳公司赔偿等,交货延期,逾期交货的,永盛公司有权自逾期第1日起每天按1000元/天/栋收取违约金,直至完成交货。中红阳公司逾期超过15日的,视中红阳公司严重违约,永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按5%承担违约责任。因中红阳公司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费用由中红阳公司负责。结算方式为永盛公司收到中红阳公司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7天内进行核实。永盛公司审定结算报告后方能支付结算价款。结算付款期限为主体结构封顶后40日。如永盛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付款,需按每延迟1日支付中红阳公司尾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七计取利息。
2017年1月23日,中红阳公司(需方、甲方)与八方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高明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项目铝合金模板材料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八方公司为工程地点在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工程名称为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一期三区二标出租铝合金模板配套材料。中红阳公司所租赁的全部材料只限于该工程使用,所有权归八方公司,未经八方公司同意不得运出工地以外使用。八方公司自收到中红阳公司预付款之日起40天完成第一栋的模板生产,以后每增加15天完成一栋楼,春节期间扣除20天的计工期。材料进场前期时间包括中红阳公司的图纸深化设计、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工厂预拼装、检查整改等工序,进场时间即货到施工现场时间。双方在合同签订一周内完成项目图纸深化分析与项目结构确认,并中红阳公司支付定金,进场时间以中红阳公司通知为准,但中红阳公司不得提前于合同交货周期。八方公司每延期一天供货,应向中红阳公司支付延期费用1000元/天/栋。如果因结构确认,或定金支付影响,货期顺延。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内中红阳公司到八方公司提货,八方公司负责打包装车,运费由中红阳公司支付。材料系统为铝模系统即对拉杆系统,铝合金模板体系标准配置见附件一《铝合金模板系统配置标准》,以八方公司出货到施工现场,中红阳公司签收的材料清单为准,具体以附件形式体现。八方公司铝合金模板租赁时,按完整一套铝合金模板及三套铝模支顶等所有配件租赁给中红阳公司。模板材料租赁时限:结合本合同项目实际情况,总工期为租赁层数×7天/层,春节期间除外,(起租日自铝模板货到工地现场日起算)。超出租赁期按租赁单价÷7天/层×每层平方数×天数,计算铝模板租金,但是如果租赁期超期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租金,超出一个月的按实际超出一个月以外天数计算铝模板租金。如遇建设单位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工期严重延期的,双方协商解决。租赁材料只限于合同内项目使用。模板租赁单价为15.5元/平方米。暂定合同金额为2399400元,最终金额以实际供货为准。在合同金额明细中约定531号楼、532号楼、533号楼的供货面积均为2150平方米,使用楼层均为3-26楼,层数均为24层,总面积均为51600平方米,租赁单价均为15.5元,租赁总价均为2399400元,合同总金额为2399400元。本合同中涉及的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期内不受市场等因素影响。本单价不含退场及清理铝合金模板运输费用。合同结算面积依据双方确认的深化图纸与配模图纸混凝土接触面积核算,中途变更面积减少,不扣除结算面积,中途面积增加需增结算面积。上述租赁与销售单价包括铝合模板系统所必需的物料(铝合金模板、支撑系统、加固系统及相应标准配置配件)。最终图纸会审确定后,产生的图纸设计变更,八方公司将按变更部分产生的模板按展开面积650元/平方米收取损失赔偿费用,因此而造成的租赁产品延迟交付八方公司不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在出货到工地后,因中红阳公司原因导致的结构更改需重新进行铝模板设计的,每栋按更改面积10平米内不另收费用;超过10平米的更改模板,八方公司按相应产生的模板展开面积650元/平方米另外收取费用。付款方式:当本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中红阳公司支付本合同材料租赁总费用的30%并作为定金;首十层完成后的一个月内,中红阳公司支付至本合同实际出货材料租赁总费用的80%;封顶之后的10天内,双方重新核定租赁面积(含变更部分),甲方支付至本合同实际材料租赁总费用的100%,不留保修款。合同含多个楼栋的,按单个楼栋的进度申请付款。双方并约定质量标准。模板退场处理方式:铝合金模板施工项目封顶后30个工作日内,按出货清单归还租赁材料给八方公司:铝合金模板主体结构封顶后,中红阳公司在拆模前10天通知八方公司,双方均派驻专人进行退场方案及数量的确认并清点模板及配套材料,中红阳公司负责模板清理,模板和配件分类打包,协助八方公司进行退场工作,材料退场运输费用中红阳公司负责。如模板及配件与交付中红阳公司时数量对比缺少的或非正常损坏的材料,中红阳公司按材料清单价格赔付给八方公司。
中红阳公司权责方面,中红阳公司负责铝模板材料的出货安排与进场的签收;按合同按时进行合同款结算;在租赁产品运至现场后到产品运离现场前,中红阳公司有保管租赁产品的责任,防止不当施工。施工过程中中红阳公司有保护租赁产品的责任,如发生租赁产品损坏或遗失情况,中红阳公司应按以下方式赔偿:1)在材料租赁使用过程中,因中红阳公司和施工方管理不到位丢失或因工人不当施工损坏而委托八方公司重新制作的模板,中红阳公司再按八方公司出厂价格650元/平方米现金购买。租赁期间租赁产品的维修保养费用由中红阳公司承担等。八方公司的权责包括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生产、制作和采购工程所需的铝合金模板、支撑和相关辅材。铝合金模板使用过程中,八方公司应及时解决因铝模材料质量所导致的问题,在接到中红阳公司通知后不能及时解决而造成中红阳公司工期延误的,每违约一次八方公司需向中红阳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因中红阳公司施工操作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关于违约责任,中红阳公司逾期向八方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每天按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七向八方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八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时中红阳公司向八方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5%作违约金并承担所有运费、装卸等费用。提货延期,中红阳公司逾期提货15日以上的,八方公司有权自逾期第1日起每天按未通知出货部分租赁货值的万分之七收取违约金,直至完成出货。另场地占用费按10元/平方米/日计算(按合同面积)。中红阳公司在租赁材料使用与退还过程,因中红阳公司原因造成的模板遗失、损坏,按附件二《赔偿单价》给予八方公司赔偿等,交货延期,逾期交货的,中红阳公司有权自逾期第1日起每天按1000元/天/栋收取违约金,直至完成交货。八方公司逾期超过15日的,视八方公司严重违约,中红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按5%承担违约责任。因八方公司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费用由八方公司负责。结算方式为中红阳公司收到八方公司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7天内进行核实。中红阳公司审定结算报告后方能支付结算价款。结算付款期限为主体结构封顶后40日。如中红阳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付款,需按每延迟1日支付八方公司尾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七计取利息。
上述合同签订后,八方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发函第三人永盛公司,内容为:我司于2017年2月14日到贵司工地现场进行图纸会审,图纸疑问基本解决,另程总告知我司工地要货时间为3月20日。2月16日下午程总工提供我司最新版电子版图纸,图中核心筒及部分窗洞、门洞发生设计变更。我方于2月20日向总包提交了修改版图纸的技术问题,总包于2月28日给予答复,其中,对于砌体压槽是否需要预留仍然未给出答复。并且,在答复中对于2月14日程总工(原技术负责人)给出的回复做出了修改,增加了板下挂梁等。我司于2月15日已完成配模设计及部分模板加工生产,距实际交货时间将近35天,我司可以满足工地现场施工进度。但因此次核心筒设计变更及改变原签字确认的配模方案导致我司需重新核对新图纸、核心筒位置铝模重新配模(设计更改量超过了15%),甚至导致部分已生产模板无法使用。另本项目设计变更及方案仍有部分问题未给出回复,请于3月2日前回复。由于上述情况严重影响我司的设计及生产下单,导致部分已生产的产品需要修改,原生产拼装时间约35天到现场不到20天。因此,我司提出第一栋楼交货时间顺延7日。若图纸答疑未能及时回复,将影响生产,导致交货时间相应顺延。
2017年3月3日,原告又发《项目联系函》至美的集团鹭湖设计部,并抄送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题:关于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一期三区二标531-533空调飘板说明,内容:我司2月28日收到总包和设计关于X03-8节点的问题回复,回复中对楼层间空调飘板的位置进行了修改,只付了文字说明,未见修改后的大样图……。
2017年3月21日,八方公司发函第三人永盛公司,内容:我司于2017年3月9日将贵司531-533号楼铝模板深化设计底图发至项目部技术总工及设计院相关负责人的邮箱,距今已近半个月,仍未对铝模板深化底图进行确认。这对交货时间不确定性影响,对我方生产也埋下了很大的隐患。目前我方正在对531号楼的模板进行厂内试拼装,模板制作已接近尾声,若总包及设计方仍未对深化底图进行确认,我方将对2017年3月9日起发生任何图纸变更及设计补充保留追加工期及追究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权利。由于上述情况严重影响我司的生产和拼装,为了更好地服务贵司,……影响现进度,保证贵方按时按期完成相关生产任务,望总包能重新底图确认环节,并于本周内对深化底图给予答复。
2017年3月27日,被告中红阳公司向高明皇朝比华利项目项目部发《项目联系函》,主题为关于总包3月26日挂梁变更确认函,内容:根据2017年3月26日总包项目部邮件在于531#门洞位置调整,……以上为3月26日日总包邮件要求变更户内门位置导致删除模板面积清单数值,增加模板会在后期结算算量中体现,变更量请总包签字确认,确认完毕后,我司进行生产下单,……。
2017年4月17日,被告中红阳公司设计部向高明皇朝比华利项目项目部发《项目联系函》,主题为关于总包3月26日至4月6日变更确认函,内容一、2017年3月26日总包项目部邮件通知,对531-533#楼部分门洞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以上为3月26日至4月6日总包邮件要求变更户内门位置及户型变更导致删除模板面积清单数值,增加模板面积会在后期结算算量体现。变更量请总包签字确认,确认完毕后,我司进行生产下单,然后现场拼装整改,请总包尽快确认。
2017年4月28日,第三人向被告发送【GC函001】《关于铝合金模板未及时供应影响我司工程进度的函》,内容为第三人于2017年2月10日已支付被告80多万元的预付款,被告应于3月22日供应第一栋铝合金模板,4月6日供应第二栋铝合金模板,4月21日供应第三栋铝合金模板。但认为被告只供应了第一栋模板,但第二栋、第三栋未能及时供应,多次催促未果,严重影响第三人施工进度,同时受到建设单位的警告批评,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供货逾期违约责任并要求被告尽快交货等等。
2017年5月9日,第三人继续向被告发送【GC函002】《关于铝合金模板未及时供应影响我司工程进度的函》,内容同上2017年4月28日的函件相同,另还提到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工期延误而被建设单位罚款的要求被告承担,为避免停工,第三人在被告模板到货期间采用木模板进行施工,造成的相应费用支出由被告承担等等。并附上美的地产发展集团向第三人发送的认为第三人现场进度滞后协调相关事宜的函件。
2017年5月11日,被告向第三人发送《工作联系函》,承认由于设计变更及材料供应商提供材料延误,造成延期向第三人交付模板的情况,并表示道歉,并承诺通过向其他单位借用、高价采购等办法组织材料,保证5月16日完成拼装等等。
2017年5月13日,被告向第三人发送《工程联系函》,内容:1.532#楼的K板未经过我司同意私自开槽(附图一),造成模板损坏无法回收利用,所损坏(附表一)的铝合金模板要按材料清单价格赔付被告。2.531#楼的墙身标准板未经过被告同意私自开25mm的孔(附图二),造成模板孔洞过大无法修补,所损坏模板要合同单价赔付被告。3.531#楼面板及梁底板随意安装,导致水电安装及卫生间吊模反复开孔安装加固,会造成模板空洞过多,无法回收,请第三人重视,带孔位的楼面板及梁底板一定要按图安装,不可随意拼装,以此杜绝模板反复开孔情况。4.531#楼墙身板拼装前,光面的混凝土渣未清理干净就安装,施工过程中不注意清理及清理不干净铝模表面所粘的水泥,长时间累积而成一层水泥渣,最后难以清理,无法回收。再有铝模表面粘有水泥不清理干净,随之涂刷脱模剂,脱模剂将被水泥渣吸收,则达不到脱膜效果,导致拆模后发现混凝土表面脱皮现象,影响观感。
2017年5月29日,原告向第三人发送《模板增加联系函》,内容:2017年5月29日,总包提出高明美的鹭湖532的3户型空调飘板在非标层处需要增加飘板堵头,应总包要求,我方生产相应模板,经协商,增加模板的费用及运输费用由总包承担。模板计费方式按合同的模板单价×面积计算。请总包确认。第三人的员工杨桂雄在该函上签名并加盖永盛公司项目专用章。
2017年6月6日,第三人就上述《工程联系函》回复:1.531#楼铝模拼装时在K板开槽的问题,这是施工必须采用的方法。模板材料是按照合同要求在本项目使用,并没有用在其他项目,所以没有涉及赔付问题。2.531#楼的墙身标准板开孔的问题,这是施工必须采用的方法。模板材料是按照合同要求在本项目使用,并没有用在其他项目,所以没有涉及赔付问题。3.531#楼楼面板及梁底板不按照第1层的排版位置随意拼装问题,第三人已经跟拼装班组强调按第1层排版位置拼装。4.531#楼的墙身板要求班组清理干净水泥潭现涂刷脱模剂。
2017年6月3日,被告向第三人发送《模板修改联系函》,内容:2017年5月22日,广东永盛建工程有限公司对我厂生产的高明美的鹭湖532#的铝合金模板进行验收。总包对532#铝模板提出以下两点意见:……2.我方依据总包3月发出的532-533#下挂梁修改图进行铝模板设计,与总包提供的装修图不一致,总部要求按装修图进行修改。应总包要求,我方对铝模设计经行修改,删除模板的费用由总包承担。……。请总包确认。
2017年7月7日,被告向第三人发送《模板增加联系函》、内容为2017年6月3日包提出……,应总包要求,我方生产相应模板,增加模板的费用由总包承担。……。请总包确认。2
2017年7月7日,被告向总包方发《模板修改联系函》,内容:2017年5月22日,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生产的高明美的鹭湖532#的铝合金模板进行验收,总包对532#提出以下两点意见:1.06户型的铝模设计飘提出修改意见,要求飘窗的下飘位置用泡沫盒填充。2.我方依据总包3月发出的532-533#下挂梁修改图进行铝模板设计,与总包提供的装修图不一致,总部要求按装修图进行修改。应总包要求,我方对铝模设计经行修改,删除模板的费用由总包承担。模板计费方式按合同的模板单价X面积计算,增加模板面积会在后期结算算量中体现,请总包确认。
2017年7月7日,被告向第三人发送《工程联系函》,内容同2017年5月13日的《工程联系函》的1、2、3点。
2017年7月11日,被告向第三人发出《模板增加联系函》,内容:2017年6月29日,总包提出高明美的鹭湖532#、533#的水电井及厨房二次反坎需要用铝模制作,应总包要求,我方生产相应模板,增模板面积按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租赁费用。计费方式按合同约定的层数和租赁单价计算,租赁费用和运费由总包承担。……,请总包确认。第三人的员工杨桂雄于2017年7月17日签名并注明“按实际数量计算”。
2017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作联系单》,内容为被告指定其员工鄢思超为其公司案涉项目技术及项目负责人。另指定第三人员工杨桂雄为该项目总包方现场对接人,为保证工作效率,让原告有任何技术问题,可以直接与项目部对接,原告有义务服从指定对接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并按时按质完成;原告如需给总包方发送正式工作联系函或商务结算文件,均须以被告的名义发文,且文件须报送被告进行确认并盖章后,方可发送给总包。
2017年8月1日,第三人员工戚广杰签收《工程资料签收单》,确认收到被告送的531、532、533号楼运费明细及收据及532、533号楼进度结算单。被告员工鄢思超签收《工程资料签收单》,确认签收原告送来的532与533号楼进度结算单、532与533号楼催款单。
2017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内容:……现场于2017年7月28日已施工至第15层,超出合同约定一层,请贵司按合同支付至实际出货材料租赁总费用的80%,特向贵司申请工程进度款378292元……。
随后,原告又向被告发送《请款函》,内容:……按合同约定,材料进场,铝模板安装到首十层完成,贵司支付至合同实际出货材料租赁总费用的80%,特向贵司申请工程进度款379742元。……。
2017年9月17日,第三人向被告发出【GC函005】《关于铝模工程进度款/租赁费用核对的告知函》,内容为第三人财务人员已多次口头通知被告委派相关人员,对已进场的铝合金模板材料所产生的租赁费进行核对确认,但被告至今仍未委派人员过来。……为保证双方权益,避免因时间太长双方核对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方便第三人提前做好工程进度款资金准备计划,现烦请被告在收到该函件后尽快委派人员与第三人财务人员进行对接,尽快完成对前期铝模租赁费用核对确认。
2017年8月初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第三人的预算员在2017年8月9日前通过微信问原告的员工张楠“你们那个进度款对得怎么样了?”张楠回复“你好,我们老板出国还没回来,要等他回来才能定”,2017年9月17日,第三人的预算员又问张楠“你们532-533栋的进度款几时过来拿呢”,张楠表示“应该近期过去”,预算员称“恩,尽快吧,要不说我们不给你们进度款”、张楠表示“嗯嗯,今天我们老板会过去”,预算员又称“还没来吗?”张楠表示“周日的时候我们老板找过你们杨经理了”,2017年11月28日,预算员又问“你们老板什么意见”,张楠回复“没跟我说啊,我问问吧”,预算员又表示“要是可以,就对好,申请开好票,下个月22左右就有钱拿的啦”,张楠表示“好,我跟老板说说”,预算员又说“恩,现在感觉我们在吹你们的啦”,张楠回复“老板的想法猜不透”。
2017年5月及6月期间,原告向第三人发送的发货清单及补货清单仅载明所补货物,但没有说明补货的原因。
2017年11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模板退场确认函》,内容为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收到被告电话通知,案涉项目532#楼已封顶完工,需原告派员到场配合退场工作,请被告对所述事情给予确认并付文字回复。原告人员到场前,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妥善保管原告模板,并按类型分类整理打包等等。
2017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及第三人发出《模板租赁费用催款联系函》,内容:目前531#已封顶退场,532#已封顶正在退场,533#还有两层封顶,向被告及第三人申请支付工程款……,上述合共1490492.5元等。
2017年11月24日,第三人向被告发出【GC函007】《关于贵司的回函》,内容:第三人确认收到原告发关于模板租赁费用催款联系函,因该单位与第三人无任何合同关系,现向被告回复,再次重申其多次通知被告每月核对工程进度款,但被告一直未安排人员对接,在未能确定准确工程款之前,第三人表示无法支付相关工程进度款,有关责任由被告自行承担,亦提到532#楼已封顶,拆模后已通知被告到施工现场清退模板,但被告一直未安排清退工作,无人员现场清点,并催促被告安排退场工作。
2017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模板退场方案联系函》,内容:原告于2017年11月25日收到被告通知案涉项目532#楼已完成,要求原告进场将模板运回,11月27日原告派人员进场对模板进行清点工作,目前532模板已吊回地面,原告已进驻现场,关于退场模板清点方案,原告建议被告按合同进行清理,原告派员到现场进行清点,双方签字确认规格数量,另外,由于现场场地限制,清点工作难以展开,请协助协调,提供更大场地等等。
第三人员工戚广杰向被告出具结算单,内容:从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11月31日,完成工程量如下:关于532#栋铝合金模板租金,工程量为46690平方米,单价为16元,金额747040元,2030模板面积*23层=46690平方米(暂按这个给予进度款);533#栋铝合金模板租金,工程量为48720平方米,单价为16元,金额779520元,2030模板面积*24层=48720(暂按这个给予进度款)。工程扣款单,由于被告延迟铝模交货的,甲方扣第三人工程进度款10000元。上述金额合计1516560元,在扣除定金529920元,本期支付1516560*80%-529920=683328元(其他扣款及费用按合同执行)。被告员工鄢思超签名,但表示对上述工程扣款单金额持保留意见。
2018年1月5日,第三人又向被告发出【GC函008】《关于532#、533#楼铝合金模板清运事宜》,内容为:532#被告虽有委派人员来现场清点,但未完成。533#至今仍未安排清退工作,无人员现场清点,现再次通知被告安排退场工作,……如有丢失由被告自行承担等等。
2018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532#楼、533#模板清运联系函》,内容:原告承接的第三人案涉项目租赁工程已全部完工,1月5日收到项目部发来联系函,要求原告安排人员对现场模板进行清点,532#楼拆模后原告进场两次,委托员工驻场清点,并提出清点方案,但一直未得到被告回应,工地现场也没有人员配合确认,导致原告员工无法进行清点,原告再次提出清点方案,1.目前532#楼与533#模板已吊回地面,请被告按合同约定对模板进行清洗、归类,烦请清洗归类完成后,通知原告;2.清洗归类完成后,原告派人员到现场进行清点,要求被告派人员与原告共同确认数量,并签字确认。被告对确认后的模板进行打包。3.要求被告提供更大的场地,方便模板清点工作更快完成…,等等。2
2018年2月6日,原告与广东广信达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就本案租赁合同纠纷委托该律师事务所的蒋修贤律师作为民事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原告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万元,双方并就委托事项作详细约定。另,2018年2月5日,原告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上述费用50000元,该律师事务所开具相应发票予原告,发票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律师费,发票金额为50000元。
2018年2月9日,佛山市高明公证处出具《公证书》1份,内容:原告的员工张楠与佛山市高明公证处公证员二人于2018年1月17日到案涉工程项目现场,对位于现场的铝合金模板材料进行证据保全,由张楠在现场拍照片24张、视频文件4个。
诉讼中,被告于2018年3月7日支付了租金683328元。
诉讼中,原告、被告、第三人均确认532#楼于2017年7月15日完成首十层、11月4日封顶;533#于2017年8月10日完成首十层、12月19日封顶。
诉讼中,为妥善解决本案纷争出发,经原告申请,并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初步清点方案,但三方对如何清点案涉租赁物品仍存在极大争议,清退标准无法确定,故清点工作无法进行下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关于租金、进场运费、项目结构更改收费、模板遗失、损坏赔偿金、违约金、履行配合退场的义务、超期租金、律师费的金额的支付有否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2.两被告在本案应否对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各项费用问题、被告与第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1.关于租金问题,因原告与第三人在庭审中均确认532#与533#租赁费的每一层的计量面积均为2038.88平方米,且被告表示其事实上没有参与施工,数据均来自第三人,故本院确认上述计量面积,据此计,在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后,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532#楼尚未支付的租金为486920.72元【2038.88平方米×23层×15.5元/平方米-预付款2150×24×15.5元/平方米×0.3】、533#楼尚未支付的租金为518523.36元【2038.88平方米×24层×15.5元/平方米-预付款2150×24×15.5元/平方米×0.3】,再扣除诉讼中支付的租金683328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322116.08元。
2.关于进场运费问题,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确认532#楼、533#楼模板运费合共18350元,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部分运费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项目结构更改收费20878元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因中红阳公司原因导致的结构更改需重新进行铝模板设计的,每栋按更改面积10平米内不另收费用;超过10平米的更改模板,乙方按相应模板展开面积650元/平方米另外收取费用,结合2017年4月17日的项目联系函载明变更模板面积为34.29平方米、2017年7月7日的模板修改联系函载明变更模板面积为3.351平方米、2017年5月29日模板增加联系函载明模板增加总面积为0.63平方米、2017年7月7日模板增加联系函载明两栋楼增加模板面积为1.74平方米、2017年7月11日模板增加联系函载明两栋楼增加面积为26.4平方米,上述合共66.41平方米,案涉项目结构更改收费应为(66.41平方米-20平方米)×650元/平方米=30166.5元,原告现主张被告向其支付20878元,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4.关于原告主张的532#楼、533#楼的模板遗失、损坏、补料赔偿金68237元的问题,若正如原告于2017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工程联系函所附《532#、533#楼损坏模板清单》所显示,两幢楼宇模板因开槽损坏的面积为80.52平方米,而两栋楼宇租赁模板经双方确认合共4077.76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损坏的面积尚未达到3%,故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模板损坏而造成的损失52338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补料15899元,原告认为补料的原因为第三人弄丢了模板才需要补料,但实际上原告将爆模补料亦计算在内,第三人则表示是原告发货不全及爆模更换造成,双方在往来送货单及签收单上均没有说明补料原因,但爆模更换模板问题,在第三人于2017年6月10日向被告发送的《关于1-532铝合金模板质量太差造成爆模的经济处罚通知函》中曾提及532#楼铝合金模板由废旧模板组合拼装而成,质量太差出现变形爆模。按常理结合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习惯,若原告认为第三人丢失模板,不可能一直对被告丢失其模板不提异议,而是径行向第三方补齐模板及配件,故原告主张补料系因第三人丢失模板及配件,理据不足,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补料费用15899元,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88210.76元问题,根据原被告确认的事实,532#楼的应付至80%的租金被告应从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予原告,剩余20%的租金应在2017年12月14日前支付予原告,533#楼的应付至80%的租金应在2017年9月10日前支付予原告,剩余20%的租金应在2018年1月29日前支付予原告,但根据原告的员工张楠与第三人的预算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人于2017年9月17日、2017年11月24日关于要求被告对已进场的模板材料所产生的租赁费用进行核对确认,并提及第三人已在发函前多次口头通知被告委派相关人员到场核对,但被告一直未前往核对租赁费用,无法支付相关费用的函件内容,原告对于第三人催促其核对租金进度款以便支付租金的情况是知情的,但原告怠于己方结算义务,导致原告未能收取相应租金,其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6.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约定的配合退场义务问题,符合原被告合同约定,亦符合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约定,考虑到案涉的工程项目系第三人进行施工,原被告要履行租赁物清点退场工作,亦需要第三人配合进行,事实上第三人亦在上述两幢楼宇封顶后有对案涉租赁物进行退场前的分类打包工作,出于化解当事人矛盾出发,便于原告回收租赁物及第三人及时腾空项目场地免受开发商追究责任出发,故本院认为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按出货清单归还租赁材料给原告为宜,具体按合同约定三方均派驻专人进行退场方案及数量的确认并清点模板及配套材料,被告及第三人负责模板清理、模板和配件分类打包,协助原告进行退场工作,退场运输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主张对与原告交付时数量对比缺少的或非正常损坏的模板和配件按材料清单价格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有遗失模板和配件、非正常损坏模板和配件的情况,本院对原告的此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7.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赁期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模板实际退场所完毕之日止的超期租金,根据第三人于2017年11月24日向被告发出的《关于贵司的回函》显示,第三人曾向被告发出过核对并清退模板的要求,但综合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本院有理由相信原告对第三人的此通知是知情,但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就租赁物如何清理、如何清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在处理清点、退场事宜上均有不妥之处,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超期租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8.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综观本案,原告存在供应租赁物滞后及供应的租赁物质量存在问题导致第三人工期拖延、影响施工质量的情况,第三人在履行合同初期存在对模板设计多番更改导致原告生产租赁物工期延后的情况,案涉项目封顶后,原告在第三人、被告多次催请下,原告亦有拖延结算工作之举,故原告没有如期收到租金及回收租赁物,原告本身亦有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9.本案与原告签订《高明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项目铝合金模板材料租赁合同》的主体为被告,并非第三人,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出具《工作联系单》及往来函件中亦多次强调,即使指定了第三人及被告的员工作为项目对接人,但原告必须以被告名义与第三人进行项目沟通,且第三人亦没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出过承受或加入到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中,对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第三人对被告在本案中所负的除退场义务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经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模板及配件租金322116.08元予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
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进场运费18350元予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
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项目结构更改收费20878元予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
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按出货清单归还模板及配件给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具体为按合同约定由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派驻专人进行退场方案及数量的共同确认并清点模板及配套材料,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模板清理、模板和配件分类打包,协助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进行退场工作,退场运输费用由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五、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判项所确定的除退场运输费用外的其他退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73.7元(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负担7613.7元,由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6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6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