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民终11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南海万达广场南1栋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TFF065。
法定代表人:陈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炳华,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衍雄,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00号南梯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WDC9L。
法定代表人:谢军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女欢,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开发区第一区单体小住宅区D08.D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1896D。
法定代表人:吴裕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水良,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红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八方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红阳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中红阳公司应支付模板及配件租金312116.08元;3.变更一审判决第五项为永盛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判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八方公司、永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工程因八方公司供货的延误,导致已被业主罚款10000元,应由八方公司承担,并在租金中扣除。根据中红阳公司与八方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第2项、第九条第3.1项约定,八方公司逾期交付的,应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另根据合同第二条第1项约定,八方公司应于收到预付款之日起40天完成第一栋模板生产,以后每增加15天完成一栋楼。八方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支付首期款719820元,按约定,八方公司应分别于2017年4月3日、2017年4月18日、2017年5月3日前完成。根据八方公司诉状陈述,八方公司实际上分别于2017年4月22日、2017年5月25日、2017年6月11日前完成交货,逾期时间分别为18天、37天、39天,共逾期94天,八方公司共应支付违约金94000元。且因八方公司供货的延误,导致已被业主罚款10000元,该罚款应由八方公司承担并相应扣减其应收款。二、本案实际施工人为永盛公司,施工过程也是八方公司直接与永盛公司联系交接,本案一审判决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判决义务最终实际由永盛公司承担。因此,为避免讼累,应改判永盛公司对判决的第一至四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八方公司辩称,同意中红阳公司的第一、三项上诉请求,驳回中红阳公司第二、四项上诉请求,同时对于一审判决的第四项应当进一步明确,使其具有可执行性。
永盛公司辩称,不同意中红阳公司的第三项上诉请求。一、永盛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一审判决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是错误的,永盛公司不上诉,是想尽快解决。2.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是八方公司多次拒绝拉走货物。3.中红阳公司的上诉理由中涉及的违约金九万多是永盛公司的权益,永盛公司另案起诉。4.业主要求2018年12月20日清场,将来扩大的损失以及赔偿,永盛公司将追诉本案的中红阳公司与八方公司。
八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明确诉请:1.判令中红阳公司向八方公司支付租金(实为加工承揽费用)322932元;2.判令中红阳公司向八方公司支付进场运费18350元(不含531栋模板进场运费);3.判令中红阳公司向八方公司支付项目结构更改收费20878元(不含531栋模板更改收费);4.判令中红阳公司向八方公司支付模板遗失、损坏的赔偿金68237元(计算明细详见后附“高明532#-533#楼结算单”,包括K板损坏52338元及补料15899元,不含531栋模板遗失、损坏的赔偿金);5.判令中红阳公司支付以下违约金(以下违约金标准均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532栋应付至80%的租金本金341868元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8月5日起计至2018年3月7日止,剩余20%的租金本金145452元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12月14日起计至中红阳公司及永盛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533栋应付至80%的租金本金367164元的违约金分两段计算①自逾期之日即2017年9月10日起计至2018年3月7日止按本金367164元计违约金。②2018年3月8日起至中红阳公司及永盛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25707元计违约金;剩余20%的租金本金151776元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1月29日起计至中红阳公司及永盛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标准均按每日万分之七计算;6.判令中红阳公司、永盛公司履行约定的配合退场义务,清理532、533栋的模板和配件、分类、清点(与八方公司共同清点)及打包模板和配件,并对与八方公司交付时数量对比缺少的或非正常损坏的模板和配件按材料清单价格承担赔偿责任,且承担退场运费;7.判令中红阳公司支付租赁期(租赁期:7*24=168天)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模板实际退场完毕之日止的超期租金(其中532栋自2017年11月10日起计、533栋自2017年12月27日起计,均暂计至2018年2月5日,532栋超期租金为383757元,533栋超期租金为180686元);8.判令中红阳公司赔偿八方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9.判令永盛公司对第1-8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10.判令中红阳公司、永盛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20日,永盛公司(甲方、需方)与中红阳公司(乙方、供方)签订《高明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项目铝合金模板材料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中红阳公司为永盛公司所承接的工程地点在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工程名称为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一期三区二标出租铝合金模板配套材料。永盛公司所租赁的全部材料只限于该工程使用,所有权归中红阳公司,未经中红阳公司同意不得运出工地以外使用。中红阳公司自收到永盛公司预付款之日起40天完成第一栋的模板生产,以后每增加15天完成一栋楼,春节期间扣除20天的计工期。材料进场前期时间包括永盛公司的图纸深化设计、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工厂预拼装、检查整改等工序,进场时间即货到施工现场时间。双方在合同签订一周内完成项目图纸深化分析与项目结构确认,并永盛公司支付定金,进场时间以永盛公司通知为准,但永盛公司不得提前于合同交货周期。中红阳每延期一天供货,应向永盛公司支付延期费用1000元/天/栋。如果因结构确认,或定金支付影响,货期顺延。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内永盛公司到中红阳公司提货,中红阳公司负责打包装车,运费由永盛公司支付。材料系统为铝模系统即对拉杆系统,铝合金模板体系标准配置见附件一《铝合金模板系统配置标准》,以中红阳公司出货到施工现场,永盛公司签收的材料清单为准,具体以附件形式体现。中红阳公司铝合金模板租赁时,按完整一套铝合金模板及三套铝模支顶等所有配件租赁给永盛公司。模板材料租赁时限:结合本合同项目实际情况,总工期为租赁层数×7天/层,春节期间除外,(起租日自铝模板货到工地现场日起算)。超出租赁期按租赁单价÷7天/层×每层平方数×天数,计算铝模板租金,但是如果租赁期超期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租金,超出一个月的按实际超出一个月以外天数计算铝模板租金。如遇建设单位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工期严重延期的,双方协商解决。租赁材料只限于合同内项目使用。模板租赁单价为16元/平方米。暂定合同金额为2649600元,最终金额以实际供货为准。在合同金额明细中约定531号楼、532号楼、533号楼的供货面积均为2300平方米,使用楼层均为3-26楼,层数均为24层,总面积为均为55200平方米,租赁单价均为16元,租赁总价均为883200元,合同总金额为2649600元。本合同中涉及的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期内不受市场等因素影响。本单价不含退场及清理铝合金模板运输费用。合同结算面积依据双方确认的深化图纸与配模图纸混凝土接触面积核算,中途变更面积减少,不扣除结算面积,中途面积增加需增结算面积。上述租赁与销售单价包括铝合模板系统所必需的物料(铝合金模板、支撑系统、加固系统及相应杳标准配置配件)。最终图纸会审确定后,产生的图纸设计变更,中红阳公司将按变更部分产生的模板按展开面积650元/平方米收取损失赔偿费用,因此而造成的租赁产品延迟交付中红阳公司不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在出货到工地后,因永盛公司原因导致的结构更改需重新进行铝模板设计的,每栋按更改面积10平米内不另收费用;超过10平米的更改模板,中红阳公司按相应产生的模板展开面积650元/平方米另外收取费用。付款方式:当本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永盛公司支付本合同材料租赁总费用的30%并作为定金;首三层完成后的一个月内,永盛公司支付至本合同实际出货材料租赁总费用的80%;施工完成二十层后的10天内,双方重新核定租赁面积(含变更部分),永盛公司支付至本合同实际材料材料租赁总费用的100%,不留保修款。合同含多个楼栋的,按单个楼栋的进度申请付款。双方并约定质量标准。模板退场处理方式:铝合金模板施工项目封顶后30个工作日内,按出货清单归还租赁材料给中红阳公司:铝合金模板主体结构封顶后,永盛公司在拆模前10天通知中红阳公司,双方均派驻专人进行退场方案及数量的确认并清点模板及配套材料,永盛公司负责模板清理,模板和配件分类打包,协助中红阳进行退场工作,材料退场运输费用永盛公司负责。如模板及配件与交付永盛公司时数量对比缺少的或非正常损坏的材料,永盛公司按材料清单价格赔付给中红阳公司。永盛公司权责方面,永盛公司负责铝模板材料的出货安排与进场的签收;按合同按时进行合同款结算;在租赁产品运至现场后到产品运离现场前,永盛公司有保管租赁产品的责任,防止不当施工。施工过程中永盛公司有保护租赁产品的责任,如发生租赁产品损坏或遗失情况,永盛公司应按以下方式赔偿:1)在材料租赁使用过程中,因永盛公司和施工荒谬管理不到位丢失或因工人不当施工损坏而委托中红阳公司重新制作的模板,永盛公司再按中红阳公司出厂价格650元/平方米现金购买。租赁期间租赁产品的维修保养费用由永盛公司承担等。中红阳公司的权责包括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生产、制作和采购工程所需的铝合金模板、支撑和相关辅材。铝合金模板使用过程中,中红阳公司应及时解决因铝模材料质量所导致的问题,在接到永盛公司通知后不能及时解决而造成永盛公司工期延误的,每违约一次中红阳公司需向永盛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因永盛公司施工操作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关于违约责任,永盛公司逾期向中红阳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每天按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七向中红阳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中红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时永盛公司向中红阳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5%作违约金并承担所有运费、装卸等费用。提货延期,永盛公司逾期提货15日以上的,中红阳公司有权自逾期第1日起每天按未通知出货部分租赁货值的万分之七收取违约金,直至完成出货。另场地占用费按10元/平方米/日计算(按合同面积)。永盛公司在租赁材料使用与退还过程,因永盛公司原因造成的模板遗失、损坏,按附件二《赔偿单价》给予中红阳公司赔偿等,交货延期,逾期交货的,永盛公司有权自逾期第1日起每天按1000元/天/栋收取违约金,直至完成交货。中红阳公司逾期超过15日的,视中红阳公司严重违约,永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按5%承担违约责任。因中红阳公司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费用由中红阳公司负责。结算方式为永盛公司收到中红阳公司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7天内进行核实。永盛公司审定结算报告后方能支付结算价款。结算付款期限为主体结构封顶后40日。如永盛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付款,需按每延迟1日支付中红阳公司尾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七计取利息。
2017年1月23日,中红阳公司(需方、甲方)与八方公司(供方、乙方)签订《高明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项目铝合金模板材料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八方公司为工程地点在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工程名称为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一期三区二标出租铝合金模板配套材料。中红阳公司所租赁的全部材料只限于该工程使用,所有权归八方公司,未经八方公司同意不得运出工地以外使用。八方公司自收到中红阳公司预付款之日起40天完成第一栋的模板生产,以后每增加15天完成一栋楼,春节期间扣除20天的计工期。材料进场前期时间包括中红阳公司的图纸深化设计、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工厂预拼装、检查整改等工序,进场时间即货到施工现场时间。双方在合同签订一周内完成项目图纸深化分析与项目结构确认,并中红阳公司支付定金,进场时间以中红阳公司通知为准,但中红阳公司不得提前于合同交货周期。八方公司每延期一天供货,应向中红阳公司支付延期费用1000元/天/栋。如果因结构确认,或定金支付影响,货期顺延。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内中红阳公司到八方公司提货,八方公司负责打包装车,运费由中红阳公司支付。材料系统为铝模系统即对拉杆系统,铝合金模板体系标准配置见附件一《铝合金模板系统配置标准》,以八方公司出货到施工现场,中红阳公司签收的材料清单为准,具体以附件形式体现。八方公司铝合金模板租赁时,按完整一套铝合金模板及三套铝模支顶等所有配件租赁给中红阳公司。模板材料租赁时限:结合本合同项目实际情况,总工期为租赁层数×7天/层,春节期间除外,(起租日自铝模板货到工地现场日起算)。超出租赁期按租赁单价÷7天/层×每层平方数×天数,计算铝模板租金,但是如果租赁期超期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租金,超出一个月的按实际超出一个月以外天数计算铝模板租金。如遇建设单位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工期严重延期的,双方协商解决。租赁材料只限于合同内项目使用。模板租赁单价为15.5元/平方米。暂定合同金额为2399400元,最终金额以实际供货为准。在合同金额明细中约定531号楼、532号楼、533号楼的供货面积均为2150平方米,使用楼层均为3-26楼,层数均为24层,总面积均为51600平方米,租赁单价均为15.5元,租赁总价均为2399400元,合同总金额为2399400元。本合同中涉及的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期内不受市场等因素影响。本单价不含退场及清理铝合金模板运输费用。合同结算面积依据双方确认的深化图纸与配模图纸混凝土接触面积核算,中途变更面积减少,不扣除结算面积,中途面积增加需增结算面积。上述租赁与销售单价包括铝合模板系统所必需的物料(铝合金模板、支撑系统、加固系统及相应标准配置配件)。最终图纸会审确定后,产生的图纸设计变更,八方公司将按变更部分产生的模板按展开面积650元/平方米收取损失赔偿费用,因此而造成的租赁产品延迟交付八方公司不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在出货到工地后,因中红阳公司原因导致的结构更改需重新进行铝模板设计的,每栋按更改面积10平米内不另收费用;超过10平米的更改模板,八方公司按相应产生的模板展开面积650元/平方米另外收取费用。付款方式:当本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中红阳公司支付本合同材料租赁总费用的30%并作为定金;首十层完成后的一个月内,中红阳公司支付至本合同实际出货材料租赁总费用的80%;封顶之后的10天内,双方重新核定租赁面积(含变更部分),甲方支付至本合同实际材料租赁总费用的100%,不留保修款。合同含多个楼栋的,按单个楼栋的进度申请付款。双方并约定质量标准。模板退场处理方式:铝合金模板施工项目封顶后30个工作日内,按出货清单归还租赁材料给八方公司:铝合金模板主体结构封顶后,中红阳公司在拆模前10天通知八方公司,双方均派驻专人进行退场方案及数量的确认并清点模板及配套材料,中红阳公司负责模板清理,模板和配件分类打包,协助八方公司进行退场工作,材料退场运输费用中红阳公司负责。如模板及配件与交付中红阳公司时数量对比缺少的或非正常损坏的材料,中红阳公司按材料清单价格赔付给八方公司。
中红阳公司权责方面,中红阳公司负责铝模板材料的出货安排与进场的签收;按合同按时进行合同款结算;在租赁产品运至现场后到产品运离现场前,中红阳公司有保管租赁产品的责任,防止不当施工。施工过程中中红阳公司有保护租赁产品的责任,如发生租赁产品损坏或遗失情况,中红阳公司应按以下方式赔偿:1)在材料租赁使用过程中,因中红阳公司和施工方管理不到位丢失或因工人不当施工损坏而委托八方公司重新制作的模板,中红阳公司再按八方公司出厂价格650元/平方米现金购买。租赁期间租赁产品的维修保养费用由中红阳公司承担等。八方公司的权责包括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生产、制作和采购工程所需的铝合金模板、支撑和相关辅材。铝合金模板使用过程中,八方公司应及时解决因铝模材料质量所导致的问题,在接到中红阳公司通知后不能及时解决而造成中红阳公司工期延误的,每违约一次八方公司需向中红阳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因中红阳公司施工操作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关于违约责任,中红阳公司逾期向八方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每天按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七向八方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八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时中红阳公司向八方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5%作违约金并承担所有运费、装卸等费用。提货延期,中红阳公司逾期提货15日以上的,八方公司有权自逾期第1日起每天按未通知出货部分租赁货值的万分之七收取违约金,直至完成出货。另场地占用费按10元/平方米/日计算(按合同面积)。中红阳公司在租赁材料使用与退还过程,因中红阳公司原因造成的模板遗失、损坏,按附件二《赔偿单价》给予八方公司赔偿等,交货延期,逾期交货的,中红阳公司有权自逾期第1日起每天按1000元/天/栋收取违约金,直至完成交货。八方公司逾期超过15日的,视八方公司严重违约,中红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按5%承担违约责任。因八方公司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费用由八方公司负责。结算方式为中红阳公司收到八方公司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7天内进行核实。中红阳公司审定结算报告后方能支付结算价款。结算付款期限为主体结构封顶后40日。如中红阳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付款,需按每延迟1日支付八方公司尾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七计取利息。
上述合同签订后,八方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发函永盛公司,内容为:我司于2017年2月14日到贵司工地现场进行图纸会审,图纸疑问基本解决,另程总告知我司工地要货时间为3月20日。2月16日下午程总工提供我司最新版电子版图纸,图中核心筒及部分窗洞、门洞发生设计变更。我方于2月20日向总包提交了修改版图纸的技术问题,总包于2月28日给予答复,其中,对于砌体压槽是否需要预留仍然未给出答复。并且,在答复中对于2月14日程总工(原技术负责人)给出的回复做出了修改,增加了板下挂梁等。我司于2月15日已完成配模设计及部分模板加工生产,距实际交货时间将近35天,我司可以满足工地现场施工进度。但因此次核心筒设计变更及改变原签字确认的配模方案导致我司需重新核对新图纸、核心筒位置铝模重新配模(设计更改量超过了15%),甚至导致部分已生产模板无法使用。另本项目设计变更及方案仍有部分问题未给出回复,请于3月2日前回复。由于上述情况严重影响我司的设计及生产下单,导致部分已生产的产品需要修改,原生产拼装时间约35天到现场不到20天。因此,我司提出第一栋楼交货时间顺延7日。若图纸答疑未能及时回复,将影响生产,导致交货时间相应顺延。
2017年3月3日,八方公司又发《项目联系函》至美的集团鹭湖设计部,并抄送永盛公司,主题:关于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一期三区二标531-533空调飘板说明,内容:我司2月28日收到总包和设计关于X03-8节点的问题回复,回复中对楼层间空调飘板的位置进行了修改,只付了文字说明,未见修改后的大样图……。
2017年3月21日,八方公司发函永盛公司,内容:我司于2017年3月9日将贵司531-533号楼铝模板深化设计底图发至项目部技术总工及设计院相关负责人的邮箱,距今已近半个月,仍未对铝模板深化底图进行确认。这对交货时间不确定性影响,对我方生产也埋下了很大的隐患。目前我方正在对531号楼的模板进行厂内试拼装,模板制作已接近尾声,若总包及设计方仍未对深化底图进行确认,我方将对2017年3月9日起发生任何图纸变更及设计补充保留追加工期及追究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权利。由于上述情况严重影响我司的生产和拼装,为了更好地服务贵司,……影响现进度,保证贵方按时按期完成相关生产任务,望总包能重新底图确认环节,并于本周内对深化底图给予答复。
2017年3月27日,中红阳公司向高明皇朝比华利项目项目部发《项目联系函》,主题为关于总包3月26日挂梁变更确认函,内容:根据2017年3月26日总包项目部邮件在于531#门洞位置调整,……以上为3月26日日总包邮件要求变更户内门位置导致删除模板面积清单数值,增加模板会在后期结算算量中体现,变更量请总包签字确认,确认完毕后,我司进行生产下单,……。
2017年4月17日,中红阳公司设计部向高明皇朝比华利项目项目部发《项目联系函》,主题为关于总包3月26日至4月6日变更确认函,内容一、2017年3月26日总包项目部邮件通知,对531-533#楼部分门洞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以上为3月26日至4月6日总包邮件要求变更户内门位置及户型变更导致删除模板面积清单数值,增加模板面积会在后期结算算量体现。变更量请总包签字确认,确认完毕后,我司进行生产下单,然后现场拼装整改,请总包尽快确认。
2017年4月28日,永盛公司向中红阳公司发送【GC函001】《关于铝合金模板未及时供应影响我司工程进度的函》,内容为永盛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已支付中红阳公司80多万元的预付款,中红阳公司应于3月22日供应第一栋铝合金模板,4月6日供应第二栋铝合金模板,4月21日供应第三栋铝合金模板。但认为中红阳公司只供应了第一栋模板,但第二栋、第三栋未能及时供应,多次催促未果,严重影响永盛公司施工进度,同时受到建设单位的警告批评,要求中红阳公司承担相应供货逾期违约责任并要求中红阳公司尽快交货等等。
2017年5月9日,永盛公司继续向中红阳公司发送【GC函002】《关于铝合金模板未及时供应影响我司工程进度的函》,内容同上2017年4月28日的函件相同,另还提到因中红阳公司原因造成八方公司工期延误而被建设单位罚款的要求中红阳公司承担,为避免停工,永盛公司在中红阳公司模板到货期间采用木模板进行施工,造成的相应费用支出由中红阳公司承担等等。并附上美的地产发展集团向永盛公司发送的认为永盛公司现场进度滞后协调相关事宜的函件。
2017年5月11日,中红阳公司向永盛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承认由于设计变更及材料供应商提供材料延误,造成延期向永盛公司交付模板的情况,并表示道歉,并承诺通过向其他单位借用、高价采购等办法组织材料,保证5月16日完成拼装等等。
2017年5月13日,中红阳公司向永盛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函》,内容:1.532#楼的K板未经过我司同意私自开槽(附图一),造成模板损坏无法回收利用,所损坏(附表一)的铝合金模板要按材料清单价格赔付中红阳公司。2.531#楼的墙身标准板未经过中红阳公司同意私自开25mm的孔(附图二),造成模板孔洞过大无法修补,所损坏模板要合同单价赔付中红阳公司。3.531#楼面板及梁底板随意安装,导致水电安装及卫生间吊模反复开孔安装加固,会造成模板空洞过多,无法回收,请永盛公司重视,带孔位的楼面板及梁底板一定要按图安装,不可随意拼装,以此杜绝模板反复开孔情况。4.531#楼墙身板拼装前,光面的混凝土渣未清理干净就安装,施工过程中不注意清理及清理不干净铝模表面所粘的水泥,长时间累积而成一层水泥渣,最后难以清理,无法回收。再有铝模表面粘有水泥不清理干净,随之涂刷脱模剂,脱模剂将被水泥渣吸收,则达不到脱膜效果,导致拆模后发现混凝土表面脱皮现象,影响观感。
2017年5月29日,八方公司向永盛公司发送《模板增加联系函》,内容:2017年5月29日,总包提出高明美的鹭湖532的3户型空调飘板在非标层处需要增加飘板堵头,应总包要求,我方生产相应模板,经协商,增加模板的费用及运输费用由总包承担。模板计费方式按合同的模板单价×面积计算。请总包确认。永盛公司的员工杨桂雄在该函上签名并加盖永盛公司项目专用章。
2017年6月6日,永盛公司就上述《工程联系函》回复:1.531#楼铝模拼装时在K板开槽的问题,这是施工必须采用的方法。模板材料是按照合同要求在本项目使用,并没有用在其他项目,所以没有涉及赔付问题。2.531#楼的墙身标准板开孔的问题,这是施工必须采用的方法。模板材料是按照合同要求在本项目使用,并没有用在其他项目,所以没有涉及赔付问题。3.531#楼楼面板及梁底板不按照第1层的排版位置随意拼装问题,永盛公司已经跟拼装班组强调按第1层排版位置拼装。4.531#楼的墙身板要求班组清理干净水泥潭现涂刷脱模剂。
2017年6月3日,中红阳公司向永盛公司发送《模板修改联系函》,内容:2017年5月22日,广东永盛建工程有限公司对我厂生产的高明美的鹭湖532#的铝合金模板进行验收。总包对532#铝模板提出以下两点意见:……2.我方依据总包3月发出的532-533#下挂梁修改图进行铝模板设计,与总包提供的装修图不一致,总部要求按装修图进行修改。应总包要求,我方对铝模设计经行修改,删除模板的费用由总包承担。……。请总包确认。
2017年7月7日,中红阳公司向永盛公司发送《模板增加联系函》、内容为2017年6月3日总包提出……,应总包要求,我方生产相应模板,增加模板的费用由总包承担。……。请总包确认。
2017年7月7日,中红阳公司向总包方发《模板修改联系函》,内容:2017年5月22日,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中红阳公司生产的高明美的鹭湖532#的铝合金模板进行验收,总包对532#提出以下两点意见:1.06户型的铝模设计飘提出修改意见,要求飘窗的下飘位置用泡沫盒填充。2.我方依据总包3月发出的532-533#下挂梁修改图进行铝模板设计,与总包提供的装修图不一致,总部要求按装修图进行修改。应总包要求,我方对铝模设计经行修改,删除模板的费用由总包承担。模板计费方式按合同的模板单价X面积计算,增加模板面积会在后期结算算量中体现,请总包确认。
2017年7月7日,中红阳公司向永盛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函》,内容同2017年5月13日的《工程联系函》的1、2、3点。
2017年7月11日,中红阳公司向永盛公司发出《模板增加联系函》,内容:2017年6月29日,总包提出高明美的鹭湖532#、533#的水电井及厨房二次反坎需要用铝模制作,应总包要求,我方生产相应模板,增模板面积按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租赁费用。计费方式按合同约定的层数和租赁单价计算,租赁费用和运费由总包承担。……,请总包确认。永盛公司的员工杨桂雄于2017年7月17日签名并注明“按实际数量计算”。
2017年7月24日,中红阳公司向八方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内容为中红阳公司指定其员工鄢思超为其公司案涉项目技术及项目负责人。另指定永盛公司员工杨桂雄为该项目总包方现场对接人,为保证工作效率,让八方公司有任何技术问题,可以直接与项目部对接,八方公司有义务服从指定对接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并按时按质完成;八方公司如需给总包方发送正式工作联系函或商务结算文件,均须以中红阳公司的名义发文,且文件须报送中红阳公司进行确认并盖章后,方可发送给总包。
2017年8月1日,永盛公司员工戚广杰签收《工程资料签收单》,确认收到中红阳公司送的531、532、533号楼运费明细及收据及532、533号楼进度结算单。中红阳公司员工鄢思超签收《工程资料签收单》,确认签收八方公司送来的532与533号楼进度结算单、532与533号楼催款单。
2017年8月4日,八方公司向中红阳公司发送《催款函》,内容:……现场于2017年7月28日已施工至第15层,超出合同约定一层,请贵司按合同支付至实际出货材料租赁总费用的80%,特向贵司申请工程进度款378292元……。
随后,八方公司又向中红阳公司发送《请款函》,内容:……按合同约定,材料进场,铝模板安装到首十层完成,贵司支付至合同实际出货材料租赁总费用的80%,特向贵司申请工程进度款379742元。……。
2017年9月17日,永盛公司向中红阳公司发出【GC函005】《关于铝模工程进度款/租赁费用核对的告知函》,内容为永盛公司财务人员已多次口头通知中红阳公司委派相关人员,对已进场的铝合金模板材料所产生的租赁费进行核对确认,但中红阳公司至今仍未委派人员过来。……为保证双方权益,避免因时间太长双方核对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方便永盛公司提前做好工程进度款资金准备计划,现烦请中红阳公司在收到该函件后尽快委派人员与永盛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对接,尽快完成对前期铝模租赁费用核对确认。
2017年8月初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永盛公司的预算员在2017年8月9日前通过微信问八方公司的员工张楠“你们那个进度款对得怎么样了?”张楠回复“你好,我们老板出国还没回来,要等他回来才能定”,2017年9月17日,永盛公司的预算员又问张楠“你们532-533栋的进度款几时过来拿呢”,张楠表示“应该近期过去”,预算员称“恩,尽快吧,要不说我们不给你们进度款”、张楠表示“嗯嗯,今天我们老板会过去”,预算员又称“还没来吗?”张楠表示“周日的时候我们老板找过你们杨经理了”,2017年11月28日,预算员又问“你们老板什么意见”,张楠回复“没跟我说啊,我问问吧”,预算员又表示“要是可以,就对好,申请开好票,下个月22左右就有钱拿的啦”,张楠表示“好,我跟老板说说”,预算员又说“恩,现在感觉我们在吹你们的啦”,张楠回复“老板的想法猜不透”。
2017年5月及6月期间,八方公司向永盛公司发送的发货清单及补货清单仅载明所补货物,但没有说明补货的原因。
2017年11月7日,八方公司向中红阳公司发出《关于模板退场确认函》,内容为八方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收到中红阳公司电话通知,案涉项目532#楼已封顶完工,需八方公司派员到场配合退场工作,请中红阳公司对所述事情给予确认并付文字回复。八方公司人员到场前,根据合同约定,中红阳公司有义务妥善保管八方公司模板,并按类型分类整理打包等等。
2017年11月8日,八方公司向中红阳公司及永盛公司发出《模板租赁费用催款联系函》,内容:目前531#已封顶退场,532#已封顶正在退场,533#还有两层封顶,向中红阳公司及永盛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上述合共1490492.5元等。
2017年11月24日,永盛公司向中红阳公司发出【GC函007】《关于贵司的回函》,内容:永盛公司确认收到八方公司发关于模板租赁费用催款联系函,因该单位与永盛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现向中红阳公司回复,再次重申其多次通知中红阳公司每月核对工程进度款,但中红阳公司一直未安排人员对接,在未能确定准确工程款之前,永盛公司表示无法支付相关工程进度款,有关责任由中红阳公司自行承担,亦提到532#楼已封顶,拆模后已通知中红阳公司到施工现场清退模板,但中红阳公司一直未安排清退工作,无人员现场清点,并催促中红阳公司安排退场工作。
2017年12月2日,八方公司向中红阳公司发送《关于模板退场方案联系函》,内容:八方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收到中红阳公司通知案涉项目532#楼已完成,要求八方公司进场将模板运回,11月27日八方公司派人员进场对模板进行清点工作,目前532模板已吊回地面,八方公司已进驻现场,关于退场模板清点方案,八方公司建议中红阳公司按合同进行清理,八方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清点,双方签字确认规格数量,另外,由于现场场地限制,清点工作难以展开,请协助协调,提供更大场地等等。
永盛公司员工戚广杰向中红阳公司出具结算单,内容:从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11月31日,完成工程量如下:关于532#栋铝合金模板租金,工程量为46690平方米,单价为16元,金额747040元,2030模板面积*23层=46690平方米(暂按这个给予进度款);533#栋铝合金模板租金,工程量为48720平方米,单价为16元,金额779520元,2030模板面积*24层=48720(暂按这个给予进度款)。工程扣款单,由于中红阳公司延迟铝模交货的,甲方扣永盛公司工程进度款10000元。上述金额合计1516560元,在扣除定金529920元,本期支付1516560*80%-529920=683328元(其他扣款及费用按合同执行)。中红阳公司员工鄢思超签名,但表示对上述工程扣款单金额持保留意见。
2018年1月5日,永盛公司又向中红阳公司发出【GC函008】《关于532#、533#楼铝合金模板清运事宜》,内容为:532#中红阳公司虽有委派人员来现场清点,但未完成。533#至今仍未安排清退工作,无人员现场清点,现再次通知中红阳公司安排退场工作,……如有丢失由中红阳公司自行承担等等。
2018年1月10日,八方公司向中红阳公司发出《关于532#楼、533#模板清运联系函》,内容:八方公司承接的永盛公司案涉项目租赁工程已全部完工,1月5日方公司收到项目部发来联系函,要求八方公司安排人员对现场模板进行清点,532#楼拆模后八方公司进场两次,委托员工驻场清点,并提出清点方案,但一直未得到中红阳公司回应,工地现场也没有人员配合确认,导致八方公司员工无法进行清点,八方公司再次提出清点方案,1.目前532#楼与533#模板已吊回地面,请中红阳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模板进行清洗、归类,烦请清洗归类完成后,通知八方公司;2.清洗归类完成后,八方公司派人员到现场进行清点,要求中红阳公司派人员与八方公司共同确认数量,并签字确认。中红阳公司对确认后的模板进行打包。3.要求中红阳公司提供更大的场地,方便模板清点工作更快完成…,等等。
2018年2月6日,八方公司与广东广信达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八方公司就本案租赁合同纠纷委托该律师事务所的蒋修贤律师作为民事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八方公司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万元,双方并就委托事项作详细约定。另,2018年2月5日,八方公司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上述费用50000元,该律师事务所开具相应发票予八方公司,发票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律师费,发票金额为50000元。
2018年2月9日,佛山市高明公证处出具《公证书》1份,内容:八方公司的员工张楠与佛山市高明公证处公证员二人于2018年1月17日到案涉工程项目现场,对位于现场的铝合金模板材料进行证据保全,由张楠在现场拍照片24张、视频文件4个。
诉讼中,中红阳公司于2018年3月7日支付了租金683328元。
诉讼中,八方公司、中红阳公司、永盛公司均确认532#楼于2017年7月15日完成首十层、11月4日封顶;533#于2017年8月10日完成首十层、12月19日封顶。
诉讼中,为妥善解决本案纷争出发,经八方公司申请,并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八方公司、中红阳公司及永盛公司达成初步清点方案,但三方对如何清点案涉租赁物品仍存在极大争议,清退标准无法确定,故清点工作无法进行下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八方公司关于租金、进场运费、项目结构更改收费、模板遗失、损坏赔偿金、违约金、履行配合退场的义务、超期租金、律师费的金额的支付有否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2.中红阳公司在本案应否对八方公司诉请的各项费用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八方公司主张各项费用问题、中红阳公司与永盛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1.关于租金问题,因八方公司与永盛公司在庭审中均确认532#与533#租赁费的每一层的计量面积均为2038.88平方米,且中红阳公司表示其事实上没有参与施工,数据均来自永盛公司,故一审法院确认上述计量面积,据此计,在中红阳公司向八方公司支付定金后,中红阳公司尚需向八方公司支付532#楼尚未支付的租金为486920.72元【2038.88平方米×23层×15.5元/平方米-预付款2150×24×15.5元/平方米×0.3】、533#楼尚未支付的租金为518523.36元【2038.88平方米×24层×15.5元/平方米-预付款2150×24×15.5元/平方米×0.3】,再扣除诉讼中支付的租金683328元,中红阳公司应向八方公司支付租金322116.08元。
2.关于进场运费问题,因八方公司、中红阳公司及永盛公司均确认532#楼、533#楼模板运费合共18350元,中红阳公司尚未向八方公司支付,故八方公司主张中红阳公司支付该部分运费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3.关于项目结构更改收费20878元的问题,根据八方公司、中红阳公司双方的约定,因中红阳公司原因导致的结构更改需重新进行铝模板设计的,每栋按更改面积10平米内不另收费用;超过10平米的更改模板,乙方按相应模板展开面积650元/平方米另外收取费用,结合2017年4月17日的项目联系函载明变更模板面积为34.29平方米、2017年7月7日的模板修改联系函载明变更模板面积为3.351平方米、2017年5月29日模板增加联系函载明模板增加总面积为0.63平方米、2017年7月7日模板增加联系函载明两栋楼增加模板面积为1.74平方米、2017年7月11日模板增加联系函载明两栋楼增加面积为26.4平方米,上述合共66.41平方米,案涉项目结构更改收费应为(66.41平方米-20平方米)×650元/平方米=30166.5元,八方公司现主张中红阳公司向其支付20878元,系八方公司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照准。
4.关于八方公司主张的532#楼、533#楼的模板遗失、损坏、补料赔偿金68237元的问题,若正如八方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中红阳公司向八方公司发送的工程联系函所附《532#、533#楼损坏模板清单》所显示,两幢楼宇模板因开槽损坏的面积为80.52平方米,而两栋楼宇租赁模板经双方确认合共4077.76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损坏的面积尚未达到3%,故八方公司主张中红阳公司应向八方公司支付因模板损坏而造成的损失52338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八方公司主张补料15899元,八方公司认为补料的原因为永盛公司弄丢了模板才需要补料,但实际上八方公司将爆模补料亦计算在内,永盛公司则表示是八方公司发货不全及爆模更换造成,双方在往来送货单及签收单上均没有说明补料原因,但爆模更换模板问题,在永盛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中红阳公司发送的《关于1-532铝合金模板质量太差造成爆模的经济处罚通知函》中曾提及532#楼铝合金模板由废旧模板组合拼装而成,质量太差出现变形爆模。按常理结合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习惯,若八方公司认为永盛公司丢失模板,不可能一直对中红阳公司丢失其模板不提异议,而是径行向第三方补齐模板及配件,故八方公司主张补料系因永盛公司丢失模板及配件,理据不足,对八方公司主张中红阳公司向其支付补料费用15899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5.关于八方公司主张违约金88210.76元问题,根据八方公司、中红阳公司确认的事实,532#楼的应付至80%的租金中红阳公司应从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予八方公司,剩余20%的租金应在2017年12月14日前支付予八方公司,533#楼的应付至80%的租金应在2017年9月10日前支付予八方公司,剩余20%的租金应在2018年1月29日前支付予八方公司,但根据八方公司的员工张楠与永盛公司的预算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永盛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2017年11月24日关于要求中红阳公司对已进场的模板材料所产生的租赁费用进行核对确认,并提及永盛公司已在发函前多次口头通知中红阳公司委派相关人员到场核对,但中红阳公司一直未前往核对租赁费用,无法支付相关费用的函件内容,八方公司对于永盛公司催促其核对租金进度款以便支付租金的情况是知情的,但八方公司怠于己方结算义务,导致八方公司未能收取相应租金,其后果应由八方公司自行承担,八方公司主张中红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6.关于八方公司要求中红阳公司履行约定的配合退场义务问题,符合八方公司、中红阳公司合同约定,亦符合永盛公司与中红阳公司之间的约定,考虑到案涉的工程项目系永盛公司进行施工,八方公司、中红阳公司要履行租赁物清点退场工作,亦需要永盛公司配合进行,事实上永盛公司亦在上述两幢楼宇封顶后有对案涉租赁物进行退场前的分类打包工作,出于化解当事人矛盾出发,便于八方公司回收租赁物及永盛公司及时腾空项目场地免受开发商追究责任出发,故一审法院认为由中红阳公司及永盛公司共同按出货清单归还租赁材料给八方公司为宜,具体按合同约定三方均派驻专人进行退场方案及数量的确认并清点模板及配套材料,中红阳公司及永盛公司负责模板清理、模板和配件分类打包,协助八方公司进行退场工作,退场运输费用由中红阳公司负担。八方公司主张对与八方公司交付时数量对比缺少的或非正常损坏的模板和配件按材料清单价格承担赔偿责任,因八方公司未能举证证实中红阳公司有遗失模板和配件、非正常损坏模板和配件的情况,一审法院对八方公司的此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7.关于八方公司主张中红阳公司支付租赁期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模板实际退场所完毕之日止的超期租金,根据永盛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中红阳公司发出的《关于贵司的回函》显示,永盛公司曾向中红阳公司发出过核对并清退模板的要求,但综合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有理由相信八方公司对永盛公司的此通知是知情,但与中红阳公司及永盛公司之间就租赁物如何清理、如何清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在处理清点、退场事宜上均有不妥之处,故八方公司要求中红阳公司承担超期租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8.对于八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综观本案,八方公司存在供应租赁物滞后及供应的租赁物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永盛公司工期拖延、影响施工质量的情况,永盛公司在履行合同初期存在对模板设计多番更改导致八方公司生产租赁物工期延后的情况,案涉项目封顶后,八方公司在永盛公司、中红阳公司多次催请下,八方公司亦有拖延结算工作之举,故八方公司没有如期收到租金及回收租赁物,八方公司本身亦有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八方公司主张由中红阳公司承担律师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9.本案与八方公司签订《高明皇朝·比华利商住小区项目铝合金模板材料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中红阳公司,并非永盛公司,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红阳公司向八方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及往来函件中亦多次强调,即使指定了永盛公司及中红阳公司的员工作为项目对接人,但八方公司必须以中红阳公司名义与永盛公司进行项目沟通,且永盛公司亦没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出过承受或加入到八方公司、中红阳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中,对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八方公司主张永盛公司对中红阳公司在本案中所负的除退场义务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中红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模板及配件租金322116.08元予八方公司;二、中红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进场运费18350元予八方公司;三、中红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项目结构更改收费20878元予八方公司;四、中红阳公司按出货清单归还模板及配件给八方公司,具体为按合同约定由八方公司、中红阳公司派驻专人进行退场方案及数量的共同确认并清点模板及配套材料,中红阳公司负责模板清理、模板和配件分类打包,协助八方公司进行退场工作,退场运输费用由中红阳公司负担;五、永盛公司对上述第四项判项所确定的除退场运输费用外的其他退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八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中红阳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73.7元(八方公司已预交),由八方公司负担7613.7元,由中红阳公司负担2960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八方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6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八方公司书面申请一审法院退还予八方公司。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八方公司向高明皇朝比华利项目项目部发《项目联系函》,一审法院表述为中红阳公司发出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二审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上诉人中红阳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中红阳公司主张八方公司承担罚款10000元并相应扣减其本案应收租金,该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2.永盛公司是否应对一审判决第一至第四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红阳公司主张因八方公司迟延供货,导致已被业主罚款10000元,该罚款应由八方公司承担并相应扣减其本案应收租金。本院认为,中红阳公司并未于本案一审期间提出反诉,其于二审中提出该项上诉请求,超出本案一审审理范畴,且八方公司不予确认,故本院二审不予审理。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永盛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一审法院认定八方公司主张永盛公司对中红阳公司在本案中所负的除退场义务外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据此,中红阳公司上诉主张永盛公司应对一审判决第一至第四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红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70元,由上诉人广东中红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笑尘
审判员  钱 伟
审判员  潘伟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英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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