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2民初3484号
原告:***,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广州宏屹精密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魏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宏屹精密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宏屹精密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