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都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与华都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10民初121号
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XX街道XX村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都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XX区XX号XX大厦XX楼(部位:1315房)。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