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遥环境(西安)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中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东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执196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大道西安航天基地配套住宅小区一期第2幢2单元20层220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东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泉城新时代商业广场1号楼1161室。
法定代表人:傅相帅,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8)第29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9800元,被执行人山东东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区和平路47号泉城新时代商业广场1号楼1161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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