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遥环境(西安)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中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广州云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特515号
申请人:西安中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大道西安航天基地配套住宅小区一期第2幢2单元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云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堤东路。
法定代表人:严江涛
申请人西安中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云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西安中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中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安中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西安中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西安中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00元退还西安中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晶
审判员魏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