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3648号
原告:**,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嘉慧,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攀,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大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红巷37号E区3楼3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大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2020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广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