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大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华星马塑胶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大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武区民三初字第290号
原告:金华星马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鞋塘。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经理。
被告:武汉市大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6B2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星马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大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金华星马塑胶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武汉市大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货款16750元后,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星马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星马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原告金华星马塑胶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