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鑫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鑫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22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青海鑫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鑫发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青0122执5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