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303民初54号
原告:内蒙古鸿图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和平东街七街坊****。
法定代表人:常培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慧敏,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新汇再生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公乌素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鸿图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新汇再生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鸿图测绘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鸿图测绘有限公司因被告已注销,诉讼主体已不存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乌海市新汇再生水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鸿图测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由原告内蒙古鸿图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