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图测绘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鸿图测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21民初3223号
原告:**,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内蒙古蒙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鸿图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747916658Q。
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东街北四街坊庆和小区16号楼47号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鸿图测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杜信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