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品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嘉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1129执477-1号
申请人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周家桥新村8号。机构代码:161735024。
法定代表人李烘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嘉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丰收工业园区。机构代码:596525966。
法定代表人毛杰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饶中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嘉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已立案执行。2017年7月14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省嘉德实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四处。江西省嘉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其公司土地使用权为整体不宜分割处置,且被执行人表示自愿将该公司所有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公司房产由本院评估拍卖处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该公司在本院所涉执行案件的欠款。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嘉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万年县丰收工业园区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处【土地使用权证号:万国用(2013)第300号,使用面积:26666.67㎡;万国用(2013)第301号,使用面积:20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嘉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万年县丰收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证二处【土地使用权证号:万国用(2013)第300号,使用面积:26666.67㎡;万国用(2013)第301号,使用面积:20000㎡】,查封期间为三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国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