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品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新装饰建材与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502民初428号

原告:富新装饰建材,经营者王胜超,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真周家桥新村8号。

法定代表人:李烘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三荣,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原告富新装饰建材与被告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富新装饰建材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新装饰建材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新装饰建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富新装饰建材负担。

审 判 员 加央曲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旦增平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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