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品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502民初426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系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系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周家桥新村8号。
法定代表人:李烘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三荣,系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洛桑曲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旦增曲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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