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2民初100号
原告南昌慧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兴业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南昌慧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慧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慧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为2767元,由原告南昌慧华高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庆波
人民陪审员 王 振
人民陪审员 熊剑利
书 记 员 涂 文